記住,最好把前言換成自己的名字,比如:我決心優先維護自己健康的權利,認識到吸煙是壹個全球性問題,對公眾健康有嚴重後果,呼籲全體師生...
世衛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
(世界衛生組織於2003年5月21日批準)
前言
本公約締約國決心優先考慮其保護公眾健康的權利,認識到廣泛的煙草流行是壹個全球性問題,對公眾健康具有嚴重後果,並呼籲所有國家就有效、適當和全面的國際對策開展盡可能廣泛的國際合作。
考慮到國際社會關切煙草消費和接觸煙草煙霧對全世界健康、社會、經濟和環境的破壞性後果,我們嚴重關切全世界,特別是發展中國家香煙和其他煙草產品消費和生產的增加,及其對家庭、窮人和國家衛生系統的負擔。
認識到科學證據明確確定,煙草消費和接觸煙草煙霧將導致死亡、疾病和殘疾,接觸煙草煙霧和其他形式的煙草制品與煙草相關疾病的發生之間有壹段時間間隔,還認識到香煙和其他壹些煙草制品經過精心加工,會造成和保持對煙草的依賴,它們所含的許多化合物和它們產生的煙霧具有藥理活性、毒性、致突變性和致癌性,在主要的國際疾病分類中,煙草依賴被單獨列為壹種疾病。
承認有明確的科學證據表明,孕婦接觸煙草煙霧對兒童健康和發育不利,深切關註世界各地兒童和青少年吸煙和其他形式煙草消費的增加,特別是在年齡較小的時候,並對世界各地婦女和女孩吸煙和其他形式煙草制品消費的增加感到震驚;銘記婦女充分參與各級決策和執行的必要性以及針對不同性別的煙草管制戰略的必要性。
深為關切土著人民吸煙和其他形式煙草消費的比例很高,嚴重關切旨在鼓勵使用煙草制品的各種形式的廣告、促銷和贊助的影響,認識到需要采取合作行動,禁止壹切形式的香煙和其他煙草制品非法貿易,包括走私、非法生產和假冒,並承認各級煙草管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煙草管制,需要與煙草管制活動的當前和預計需求相稱的充足財政和技術資源。
認識到需要建立適當的機制來應付有效的減少煙草需求戰略的長期社會和經濟影響,銘記煙草管制規劃可能在壹些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期國家造成中期和長期的社會和經濟困難,並認識到它們需要在國家制定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框架內得到技術和財政支持。
意識到許多國家正在進行卓有成效的煙草管制工作,並贊賞世界衛生組織的領導和聯合國系統其他組織和機構以及其他國際和區域政府間組織在制定煙草管制措施方面所作的努力。
強調非政府組織和民間社會其他成員,包括保健專業組織、婦女、青年、環境和消費者團體、學術機構和保健機構,對國家和國際煙草管制努力的特殊貢獻,以及他們參與國家和國際煙草管制努力的極端重要性。
認識到需要警惕煙草業阻礙或破壞煙草控制的任何努力,並控制煙草業對煙草控制產生負面影響的活動,回顧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9616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標準的身心健康, 又回顧《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序言,其中宣布,享有能達到的最高健康標準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之壹,不分種族、宗教、政治信仰、經濟或社會狀況。
決心在考慮當前和相關的科學、技術和經濟問題的基礎上促進煙草控制措施,憶及聯合國大會2月8日通過的《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公約所有締約國應采取適當措施,消除在保健領域對婦女的歧視, 進壹步憶及聯合國大會於10月20日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公約》所有締約國承認兒童享有能達到的最高健康標準的權利。 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壹部分導言
1中術語的使用
為本公約的目的:
(a)"非法貿易"是指法律禁止的與生產、裝運、接收、擁有、分銷、銷售或購買有關的任何行為,包括旨在便利此類活動的任何行為;
(b)“區域經濟壹體化組織”是指由若幹主權國家組成的組織,由其成員國指派處理壹系列事項,包括授權就這些對其成員國具有約束力的事項作出決定(在相關情況下,“國家”也指區域經濟壹體化組織);
(c)“煙草廣告和促銷”是指任何形式的商業宣傳、促銷或活動,其目的、效果或可能效果是直接或間接促銷煙草產品或促進煙草使用;
(d)"煙草控制"是指通過消除或減少人們對煙草制品的消費和接觸煙草煙霧來減少煙草供應、需求和危害的壹系列戰略,旨在促進他們的健康;
(e)“煙草業”指煙草生產商、批發商和煙草產品進口商;
(六)“煙草制品”是指全部或部分以煙葉為原料生產的產品,用於吸食、吮吸、咀嚼或鼻吸;
(g)“煙草贊助”是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的任何形式的捐贈,其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是直接或間接促進煙草產品或促進煙草使用。
第2條本公約與其他協定和法律文書的關系
1.為了更好地保護人類健康,鼓勵締約方實施本公約及其議定書要求之外的其他措施。這些文書不應阻止締約方根據其條款和國際法執行更嚴格的要求。
2.本公約及其議定書的規定絕不影響締約方就與本公約及其議定書有關的事項或本公約及其議定書以外的其他事項締結雙邊或多邊協定,包括區域或分區域協定的權利,只要這種協定符合其根據本公約及其議定書所承擔的義務。有關締約方應通過秘書處將此類協議通知締約方大會。
第二部分目標、指導原則和壹般義務
第三條目標
本《公約》及其《議定書》的目標是為締約方在國家、區域和全球各級實施煙草控制措施提供壹個框架,以便煙草使用和接觸煙草煙霧將繼續大幅減少,從而保護今世後代免受煙草消費和接觸煙草煙霧對健康、社會、環境和經濟的破壞性影響。
第4條指導原則
為了實現本公約及其議定書的目標並執行其規定,締約方除其他外應遵循下列指導原則:
1.應當讓每個人都意識到煙草消費和接觸煙草煙霧所造成的健康後果、成癮和致命威脅,應當考慮在適當的政府壹級采取有效的立法、執行、行政或其他措施,保護每個人免受煙草煙霧的影響。
2.需要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做出強有力的政治承諾,以制定和支持多部門綜合措施和協調壹致的應對行動,同時考慮到:
(a)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所有人暴露在煙草煙霧中;
(b)應采取措施防止初次吸煙,促進和支持戒煙,減少任何形式煙草產品的消費;
(c)應采取措施,促進土著人民和社區參與制定、實施和評估在社會和文化上適合其需求和概念的煙草控制方案;和
(d)在制定煙草控制戰略時,需要采取措施考慮性別特有的風險。
3.開展國際合作,特別是技術轉讓、知識和經濟援助,並結合當地文化、社會、經濟、政治和法律因素提供相關專業知識,以制定和實施有效的煙草控制計劃,是本公約的重要內容。
4.非常重要的是,在國家、區域和全球各級采取多部門綜合措施和對策,減少所有煙草制品的消費,以便根據公共衛生原則,預防因煙草消費和暴露於煙草煙霧而導致的疾病、過早喪失功能和死亡。
5.各締約方明確其管轄範圍內的責任相關事項是全面控煙的重要組成部分。
6.應該承認並強調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框架內技術和財政援助的重要性,以幫助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和經濟轉型國家中生計受到煙草控制規劃嚴重影響的煙草種植者和工人實現經濟轉型。
7.為了實現該公約及其議定書的目標,民間社會的參與是必要的。
第五條壹般義務
1.各締約方應根據本公約及其議定書制定、實施、定期更新和審查國家多部門綜合煙草控制戰略、規劃和計劃。
2.為此,每壹締約方應根據其能力:
(a)建立或加強並資助國家煙草控制協調機構或聯絡點;和
(b)采取和實施有效的立法、執法、行政和/或其他措施,並酌情與其他締約方合作,制定適當的政策,防止和減少煙草消費、尼古丁成癮和接觸煙草煙霧。
3.在制定和實施關於煙草控制的公共衛生政策時,締約方應根據國家法律采取行動,防止這些政策受到煙草業的商業和其他既得利益的影響。
4.締約方應合作制定擬議的措施、程序和準則,以執行本公約及其所加入的議定書。
5.締約方應酌情與有關國際和區域政府間組織和其他機構合作,以實現本公約及其所加入的議定書的目標。
6.締約方應在其可支配的手段和資源範圍內開展合作,通過雙邊和多邊供資機制為有效實施本公約籌集財政資源。
第三部分減少煙草需求的措施
第6條減少煙草需求的價格和稅收措施
1.締約方承認價格和稅收措施是減少各階層人民,特別是年輕人煙草消費的有效和重要手段。
2.在不損害各締約方決定和制定稅收政策的主權權利的情況下,各締約方應考慮其與煙草控制有關的國家健康目標,並采取或維持可酌情包括以下方面的措施:
(a)對煙草產品實施稅收政策,並酌情實施價格政策,以促進旨在減少煙草消費的健康目標;和
(b)酌情禁止或限制向國際旅行者銷售和/或進口免除國內稅和關稅的煙草產品。
3.根據第21條,各締約方應在其提交締約方大會的定期報告中提供煙草產品稅率和煙草消費趨勢。
第7條減少煙草需求的非價格措施
締約方認識到,全面的非價格措施是減少煙草消費的有效和重要手段。每壹締約方應采取和實施有效的立法、行政、管理或其他必要措施,以履行其根據第8至13條所承擔的義務,並應酌情直接或通過有關國際機構相互合作以實施這些措施。締約方會議應為執行這些規定提出適當的準則。
第八條防止接觸煙草煙霧
1.締約方承認,科學已經明確證實,接觸煙草煙霧會導致死亡、疾病和功能喪失。
2.每壹締約方應在國家法律規定的現有國家管轄範圍內通過和實施有效的立法、執法、行政和/或其他措施,並積極促進在其他管轄範圍內通過和實施,以防止在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內公共場所以及適當時在其他公共場所暴露於煙草煙霧。
第9條煙草制品的成分控制
締約方大會應與有關國際機構協商,提出檢測和測量煙草制品成分和燃燒排放的準則以及控制這些成分和排放的準則。經有關國家當局批準,每壹締約方應為這種探測、測量和控制采取和實施有效的立法、執法和行政或其他措施。
10關於煙草制品披露的規定
每壹締約方應根據其國家法律采取並實施有效的立法、執法、行政或其他措施,要求煙草制品的制造商和進口商向政府當局披露有關煙草制品成分和排放的信息。每壹締約方應進壹步采取和實施有效措施,公開披露有關煙草產品有毒成分及其可能產生的釋放的信息。
第11條煙草制品的包裝和標簽
1.每壹締約方應在本公約對該締約方生效後三年內,根據其國內法采取並實施有效措施,以確保:
(a)煙草產品的包裝和標簽不得以任何虛假、誤導、欺騙性或可能對其特性、健康影響、危害或排放造成虛假印象的方式宣傳煙草產品,包括任何直接或間接造成煙草產品比其他煙草產品危害小的虛假印象的文字、描述、商標、圖形或任何其他標誌。可以包括“低焦油”、“清淡口味”、“超輕口味”或“柔和”等詞語;和
(b)煙草產品的每個盒子和單位包裝,以及這種產品的任何外包裝和標簽都有健康警告,表明使用煙草的有害後果,並可包括其他適當的信息。這些警告和消息:
㈠經國家主管當局批準,
(二)應當輪流使用,
(iii)它應該是大的、清晰的、醒目的和清楚的,
(iv)應占據主要可見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少於30%。
(v)它可以采取或包括圖片或象形圖的形式。
2.除了本條第1(b)條規定的警告外,煙草制品的每個盒子和單位包裝以及此類產品的任何外包裝和標簽還應包含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煙草制品成分和釋放的信息。
3.每壹締約方應規定,本條第65-438+0(b)款和第2款中規定的警告和其他書面信息應以壹種或多種主要語言出現在煙草產品的每個盒子和單位包裝上以及此類產品的任何外包裝和標簽上。
4.就本文而言,與煙草產品相關的術語“外包裝和標簽”適用於煙草產品零售中使用的任何包裝和標簽。
第12條教育、交流、培訓和公眾意識
每壹締約方應酌情利用壹切可用的通信手段,促進和加強公眾對煙草控制問題的認識。為此,每壹締約方應采取和實施有效的立法、執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促進:
(a)廣泛獲得關於煙草消費和接觸煙草煙霧,包括上癮的健康危害的有效和全面的教育和公眾認識方案;
(b)公眾認識到煙草消費和接觸煙草煙霧對健康的危害,以及第14.2條中提到的戒煙和無煙生活方式的好處;
(c)公眾可根據國家法律獲得與本公約目標相關的煙草行業的廣泛信息;
(d)對衛生工作者、社區工作者、社會工作者、媒體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決策者、行政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進行有效和適當的煙草控制培訓或宣傳和簡報規劃;
(e)公共和私營機構以及與煙草業無關的非政府組織認識到並參與制定和實施部門間煙草管制計劃和戰略;和
(f)公眾認識到煙草生產和消費對健康、經濟和環境的不利影響,並獲得這方面的信息。
第13條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
1.締約各方認識到,廣泛禁止廣告、促銷和贊助將減少煙草產品的消費。
2.每壹締約方應根據其憲法或憲法原則,全面禁止所有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根據締約方現有的法律環境和技術手段,它應包括廣泛禁止源自其領土的跨國廣告、促銷和贊助。在這方面,每壹締約方應在本公約對其生效後五年內采取適當的立法、實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並應根據第21條的規定作出相應報告。
3.因其憲法或憲法原則而不能采取廣泛禁止措施的締約方應限制所有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根據締約壹方目前的法律環境和技術手段,應限制或廣泛禁止源自其境內並具有跨國影響的廣告、促銷和贊助。在這方面,每壹締約方應采取適當的立法、執法、行政和/或其他措施,並根據第21條的規定作出相應報告。
4.根據其憲法或憲法原則,每壹締約方至少應:
(a)禁止以任何虛假、誤導或欺騙性或可能對其特性、健康影響、危害或排放產生錯誤印象的方式宣傳壹切形式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煙草制品;
(b)要求所有煙草廣告,在適當情況下包括促銷和贊助,附有健康或其他適當的警告或信息;
(c)限制使用直接或間接激勵措施來鼓勵公眾購買煙草產品;
(d)對於沒有采取廣泛禁止措施的締約方,煙草業必須向有關政府當局披露未被禁止的廣告、促銷和贊助支出。根據國家法律,這些政府主管部門可決定公布這些數字,並根據第21條向締約方會議提供這些數字;
(e)在五年內,應在廣播、電視、印刷媒體以及酌情在互聯網等其他媒體中廣泛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如果壹締約方由於其憲法或憲法原則而不能采取廣泛禁止的措施,則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應在上述期限內和在上述媒體中受到限制;和
(f)禁止煙草贊助國際事件、活動和/或其參與者;如果締約方因其憲法或憲法原則而無法采取禁止措施,它們應限制煙草對國際事件、活動和/或其參與者的贊助。
5.鼓勵締約方實施第4款規定的義務之外的措施。
6.締約雙方應合作開發和推廣消除跨境廣告的必要技術和其他手段。
7.禁止某些形式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的締約方有權根據其國內法禁止此類跨境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進入其領土,並處以適用於源自其領土的國內廣告、促銷和贊助的相同處罰。本段並不構成對任何具體處罰的認可或批準。
8.締約各方應考慮制定壹項議定書,確定適當措施,以需要國際合作的廣泛方式禁止跨界廣告、促銷和贊助。
第14條減少煙草需求的措施與煙草依賴和戒煙有關
1.每壹締約方應制定和傳播基於科學證據和最佳做法的適當、全面和輔助性指導方針,並應采取有效措施促進戒煙和煙草依賴的適當治療。
2.為此,每壹締約方應努力:
(a)制定和實施有效的計劃,促進戒煙,例如在教育機構、保健設施、工作場所和體育環境中;
(b)在衛生工作者、社區工作者和社會工作者的參與下,酌情將煙草依賴的診斷和治療以及戒煙咨詢服務納入國家衛生和教育計劃、計劃和戰略;
(c)在保健設施和康復中心制定診斷、咨詢、預防和治療煙草依賴的計劃;和
根據第22條,與其他各方合作,促進獲得負擔得起的煙草依賴治療,包括藥品。在適當的情況下,此類產品及其成分可能包括藥品、給藥產品和診斷制劑。
第四部分減少煙草供應的措施
第15條煙草制品的非法貿易
註:在談判之前和談判期間,對早日制定壹項關於煙草制品非法貿易的議定書進行了壹些討論。政府間談判機構可以在《煙草控制框架公約》通過後立即開始這項議定書的談判,或者由締約國會議在稍後階段開始。
1.締約方認識到,消除壹切形式的煙草制品非法貿易,包括走私、非法生產和假冒,以及制定和執行除次區域、區域和全球協定以外的相關國家法律,是煙草控制的基本組成部分。
2.每壹締約方應采取和實施有效的立法、執法、行政或其他措施,確保所有煙草產品的盒子和單位包裝以及此類產品的任何外包裝都有標記,以協助締約方確定煙草產品的來源,並協助締約方根據國家法律和相關的雙邊或多邊協定確定轉運地點,並監測、記錄和控制煙草產品的流通和法律地位。此外,每壹締約方應:
(a)要求用於在國內市場零售和批發的每盒和每單位包裝的煙草產品附有壹項聲明:"只允許在(插入國家、地方、地區或聯邦地理名稱)出售",或載有任何其他有效標記,表明最終目的地或幫助當局確定該產品是否可以在國內市場合法出售;和
(b)酌情考慮開發壹個實用的跟蹤和追蹤系統,以進壹步保護分銷系統並協助調查非法貿易。
3.每壹締約方應要求以清晰的形式和/或以該國壹種或多種主要語言提供本條第2款規定的包裝信息或標誌。
4.為了消除煙草制品的非法貿易,每壹締約方應:
(a)根據國家法律和適用的相關雙邊或多邊協定,監測和收集關於煙草產品跨境貿易,包括非法貿易的數據,並在海關、稅務和其他相關部門之間交換信息;
(b)頒布或加強立法,通過適當的懲罰和補救措施,打擊煙草制品的非法貿易,包括假冒和走私香煙;
(c)采取適當措施,確保所有被沒收的生產設備、假冒和走私香煙及其他煙草產品在可行的情況下按照國家法律以無害環境的方法銷毀或處置;
(d)采取和實施措施,監測、記錄和控制在其管轄範圍內持有或運輸的免除國內稅或關稅的煙草產品的儲存和銷售;和
(e)酌情采取措施,使其能夠沒收煙草制品非法貿易的收益。
5.根據第21條,各締約方應酌情在其提交締約方會議的定期報告中以摘要形式提供根據該條第4款(a)項和第4款(d)項收集的信息。
6.締約國應酌情並根據國家法律,促進國家機構和有關區域和國際政府間組織在調查、起訴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合作,以消除煙草制品的非法貿易。在打擊煙草制品非法貿易方面,應特別註意區域和次區域合作。
7.各締約方應努力采取和實施進壹步措施,包括酌情發放許可證,以控制或管理煙草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從而防止非法貿易。
第16條向未成年人銷售或由未成年人銷售
1.每壹締約方應在適當的政府壹級采取並實施有效的立法、執法、行政或其他措施,禁止向國內法律和國家法律規定的年齡以下或年齡在65-438+08以下的人出售煙草制品。這些措施可能包括:
(a)要求所有煙草產品的銷售者在其銷售點張貼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的清晰醒目的通知,如有疑問,要求每個煙草購買者提供適當證據證明其已達到法定年齡;
(b)禁止以任何可以直接選擇的方式銷售煙草制品,如銷售貨架;
禁止生產和銷售吸引未成年人的糖果、零食、玩具或煙草制品形狀的任何其他實物;
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自動售煙機不能被未成年人使用,不叫醒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
2、各締約方應禁止或提倡禁止向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免費發放煙草制品。
3.每壹締約方應努力禁止銷售分支或小包裝的香煙,因為這種銷售將提高未成年人對這種產品的購買力。
4.締約各方認識到,防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措施應與本公約所載的所有其他規定壹起實施,以酌情提高其效力。
5.在簽署、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時,或在其後任何時候,締約國可表示承諾禁止在其管轄範圍內使用自動售煙機,或在適當時完全禁止自動售煙機。根據本條作出的聲明應由保存人告知本公約所有締約方。
6.每壹締約方應采取和實施有效的立法、執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包括對銷售商和批發商實施處罰,以確保遵守第1-5條所載的義務。
7.各締約方應酌情采取和實施有效的立法、執法、行政或其他措施,禁止國內法律和國家法律規定的65,438+08歲以下的人銷售煙草制品。
第17條為經濟上可行的替代活動提供支持。
締約方應相互合作,並與相關國際和區域政府間組織合作,酌情為煙草工人、種植者以及某些情況下的個體銷售者提供經濟上可行的替代生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