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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賬務調整的原則

稅務檢查後調整賬務時,應堅持恢復事物的本來面目,錯在哪裏,就在哪裏糾正,從而消除賬面的虛假數字,真實地反映會計核算情況,使調整賬務後賬面反映的應納稅額與實際的應納稅額相壹致具體來說,應區別不同年度、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的處理。 (壹)本年度錯漏賬目的調整 本年度發生的錯漏賬目,只影響本年度的稅收,應按正常的會計核算程序和會計制度,調整與本年度相關的賬目,以保證本年度應交稅金和財務成果核算真實、正確。

對商品及勞務稅、財產稅和其他各稅檢查的賬務調整,壹般不需要計算分攤,凡查補本年度的商品及勞務稅、財產稅和其他稅,只需按照會計核算程序,調整本年度相關的賬戶即可。但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設立“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專門賬戶核算應補(退)的增值稅。凡檢查後應調減賬面進項稅額或調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凡檢查後應調增賬面進項稅額或調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做和上述相反分錄。全部調賬事項入賬後,應結轉出本賬戶的余額,並對該余額進行處理。

(1)若余額在借方,全部視同留抵進項稅額,按其借方余額數,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本科目。

(2)若余額在貸方,且“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無余額,按其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3)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且等於或大於這個貸方余額,按其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

(4)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但小於這個貸方余額,應將這兩個賬戶的余額沖出,其差額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上述賬務調整應按納稅期逐期進行。

對所得稅檢查的賬務調整,凡查出的會計利潤誤差額,直接通過“本年利潤”科目進行調整,使錯誤問題得以糾正,調整分錄為

借:有關科目 貸:本年利潤

企業會計錯誤賬項需調減利潤的,則做會計分錄為

借:本年利潤 貸:有關科目

此外,在所得稅檢查中,由於永久性差異而補繳的查補所得稅款,只調整“所得稅”和“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對相關項目不作調整。對屬於時間性差異的納稅調整,只調整“所得稅”、“遞延稅款”和“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即

借:所得稅 遞延稅款(或貸記遞延稅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二)以前年度錯漏賬目的調整

對屬於以前年度的錯漏問題,因為財務決算已結束,壹些過渡性的集合分配賬戶及經營收支性賬戶已結賬軋平無余額,錯漏賬目的調整,不可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對有關賬戶壹壹進行調整,壹般在當年的“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盤存類延續性賬目及相關的對應科目進行調整。若檢查期和結算期之間時間間隔較長的,可直接調整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和相關的對應科目,盤存類延續性賬目可不再調整,以不影響當年的營業利潤。對查補(退)的以前年度增值稅,為不至混淆當年度的欠稅和留抵稅額,應直接通過“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進行調整。

例:年度決算後,查獲蘆溪酒廠上年10月份銷售糧食白酒10噸,已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計價款1000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稅款17000元,該批產品成本價70000元,糧食白酒消費稅稅率為25%,企業記賬為

借:銀行存款 117000元 貸:庫存商品 117000元

從本例不難看出,企業外銷售糧食白酒末作銷售處理,以價稅合計金額直接沖減庫存商品,既漏記了銷售收入、銷項稅額和消費稅,又多沖減了庫存商品成本,影響所得稅的正確計算和繳納。因上述錯漏是在企業年度決算後檢查發現的,上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產品銷售金及附加”賬戶均已結平,就不能再在本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及“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賬戶上反映。因此,應作調整為

借:庫存商品 47000元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17000元 ——應交消費稅 25000元

借:所得稅 1650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650元

這樣調賬,既跨越了過渡性及經營性收入類賬戶,又調實了延續性賬戶“庫存商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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