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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計算器工資基數

稅前工資,是社保裏的繳納基數工資。沒有扣除妳應繳應扣的各種項目;對應的應該是實發工資,就是扣除了妳繳納項後的實際領到手的薪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經濟補償金仍然需要計征相應稅費。 所以,經濟補償金不應當在計發之前先行計稅,以避免雙重計稅的問題。

1、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基數到底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後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因此,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時,應當按照勞動者離職前12月應得的平均工資計算。 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應得工資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後工資,但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頒布的《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經濟補償金仍然需要計征相應稅費。 所以,經濟補償金不應當在計發之前先行計稅,以避免雙重計稅的問題。 (1)繳納養老金基數稅前稅後

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壹)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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