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壹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壹般采用三種方法,分別是稅務查賬、實地調查、稅務稽查,其中稅務查賬是對納稅人的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以及銀行存款賬戶等核算資料所反映的納稅情況所進行的檢查;實地調查是對納稅人賬外情況進行現場調查;稅務稽查是對納稅人的應稅貨物進行檢查。
稅務檢查的內容壹般包括以下方面:
1、 檢查納稅人應納稅款是否及時足額入庫,有無錯繳、未繳、少繳、欠繳、偷稅等問題;
2、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是否正確,報繳稅款是否及時、足額,有無少扣、不扣或挪用稅款的問題,以及扣稅憑證的領、用、存情況;
3、檢查納稅人是否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等事項;
4、檢查納稅人是否按照發票管理規定領購(印)、使用、保管發票,有無利用發票偷、逃稅等問題,以及取得發票是否合法。
5、檢查納稅人是否有騙取減、免稅款或不按規定使用減、免稅款等問題;
6、稅務機關認為應檢查的其他內容。
綜上所述,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履行繳納稅款義務和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狀況所進行的監督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