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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檢查的形式有哪些

稅務檢查有以下幾種形式:

(1)從納稅主體上可分為納稅人自查互查,稅務機關專業檢查和稅務機關與其它機關的聯合檢查;

(2)從檢查方式上可分為查帳和實地調查;

(3)從檢查時間上可分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

(4)從檢查範圍上可分為全面檢查和專題檢查。

納稅檢查的常用形式有以下兩種:

(1)組織納稅人自查和互查。組織納稅人自查和互查,是在稅務查帳中貫徹群眾路線的壹種好形式。納稅人自查,就是在稅務機關輔導下,組織財會人員自行檢查的壹種形式,納稅人互查,就是把納稅單位的財會人員組織起來,按系統、按行業或按片(地段),組織進行互相檢查。在納稅人自查和互查中,稅務機關應提出明確的檢查要求,發給檢查提綱,做好宣傳輔導和組織工作。

(2)稅務機關檢查。稅務機關檢查是納稅檢查的主要形式。它又可分為: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專案檢查等幾種不同的做法。日常檢查也叫全面檢查,是指對通過壹定方法篩選出來的檢查對象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的綜合性檢查。專項檢查是指根據工作需要安排的單項檢查,如單項稅種的檢查、發票檢查、出口退稅檢查、關聯企業轉讓定價檢查等。專案檢查是指對群眾舉報、上級交辦、有關部門轉辦等案件的檢查。

稅務檢查的範圍

1、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壹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壹)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壹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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