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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檢查和審計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1,不同科目。稅務檢查的主體是稅務專業檢查機構,稅務檢查的主體可以是各類稅務機關,但征管機構承擔的稅務檢查活動實際上是其管理活動的壹部分,是壹種管理手段。管理機關不能進行稅務檢查的認識是片面的。

2.對象是不同的。稅務檢查的對象可以是所有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只要認為有必要,可以檢查他們的納稅和扣繳情況;稅務檢查的對象是根據舉報或科學選案,有違法嫌疑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3.不同的程序。稅務檢查的程序比較簡單,稅務檢查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檢查條例》經過選案、實施、審理、執行四個環節。

4.目的不壹樣。稅務檢查往往是由於某種管理需要,對某個稅種、某個稅目或某個時間進行檢查和審核,而稅務檢查壹般是為了打擊偷稅漏稅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涉嫌違法的納稅人進行全面徹底的檢查,以震懾犯罪,維護稅收秩序。可見,我們過去講的管理檢查,其實屬於稅務檢查的範疇,執法檢查才是真正的稅務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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