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遷移壹般是指納稅人公司變更經營地址後,將其稅務登記遷至新的經營地址所在地稅務局。稅務遷移流程:納稅人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者在稅務遷移過程中都需要進行清算。納稅人跨主管稅務機關轉移的,按照稅務登記變更的有關規定辦理。先向原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原主管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後,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經上壹級稅務機關審批後,納稅人在征管系統內跨地區流動的,將通知納稅人流動地主管稅務機關。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補辦稅務登記。稅務過戶需要的材料:1、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商變更登記表;2、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復印件)原件;3.業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4.場地使用證明:提供自有房屋產權證、租賃房屋租賃協議、出租人產權證復印件。沒有提供產權證說明的,提供免費使用(地址)證明;5.稅務登記證正本和副本。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應當持有關證件、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撤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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