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09月02日發布了《推進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實施方案》,明確完善稅務稽查隨機抽查機制及其有關保障措施,其中,對隨機抽查對象和內容、隨機抽查方式、分類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隨機和競標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等納稅人極為關註的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二、所有待查對象,除線索明顯涉嫌偷逃騙抗稅和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直接立案查處的外,均須通過搖號等方式,從稅務稽查對象分類名錄庫和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三、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則上每5年檢查壹輪。對非重點稅源企業,采取以定向抽查為主、輔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過3%。對非企業納稅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過1%。
四、對列入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的企業,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3年內已被隨機抽查的稅務稽查對象,不列入隨機抽查範圍。
方案確定的隨機抽查方式分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五、定向抽查是按照稅務稽查對象類型、行業、性質、隸屬關系、組織架構、稅收風險等級、納稅信用級別等特定條件,通過搖號等方式,隨機抽取確定待查對象名單。不定向抽查是不設定條件,通過搖號等方式,隨機抽取確定待查對象名單。實施抽查的執法檢查人員,通過搖號方式,從稅務稽查執法檢查人員分類名錄庫中隨機選派,也可以采取競標等方式選派。
六、將稅務稽查隨機抽查結果納入納稅信用和社會信用記錄,按規定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享交換平臺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與相關部門實現信息***享;將嚴重稅收違法行為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讓失信者壹處違法、處處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