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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代開發票需要蓋章嗎?

法律分析:稅務局代開發票使用印章。

代稅務局開具發票專用章和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要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11條規定:“按照下列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壹)項目完整並與實際交易壹致;

(二)字跡清晰,不準壓線或出錯;

(三)發票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開具。買方有權拒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專用發票。

發票專用章是指發票單位和個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包含公司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和稅務登記號,在領購或開具發票時加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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