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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處罰法對稅務部門的影響

法律分析: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第壹次違法行為,危害後果輕微的,可以免予行政處罰。”為落實這壹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第6號公告(2021)《首次違章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列舉了10種稅收違法行為,首次違章不予處罰即可適用。簡單來說,判斷條件有三個:第壹次,輕微,知錯就改。第壹次違法需要多久?這個公告沒有明文規定。目前河南實行的是壹個自然年度內第壹次違法。“知錯即改”是指當事人發現自己有違法行為後主動改正,或者稅務機關發現自己有違法行為後發出通知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後改正的,不屬於“知錯即改”,不適用第壹次違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行為。

第三條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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