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營改增後稅務局代開安裝發票稅率3%,提供建築服務實際預繳稅款可能會不等於發票票面註明的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國稅機關代開發票環節征收地方稅費工作的通知》
壹、國稅機關代開發票環節征收地方稅費地稅機關直接征收。
對已實現國稅、地稅辦稅服務廳互設窗口,或者國稅與地稅***建辦稅服務廳、***駐政務服務中心等合作辦稅模式的地區,地稅機關應在辦稅服務廳設置專職崗位,負責征收國稅機關代開發票環節涉及的地方稅費。委托國稅機關代征。對暫未實現上述國稅、地稅合作辦稅模式的地區,地稅機關應委托國稅機關在代開發票環節代征地方稅費。
二、具體事項
(壹)代征範圍
委托國稅機關代征的,國稅機關應當在代開發票環節征收增值稅,並同時按規定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項目部的企業所得稅。
有條件的地區,經省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協商,國稅機關在代開發票環節可為地稅機關代征資源稅、印花稅及其他非稅收入,代征範圍需及時向社會公告。
(二)票證使用及稅款退庫
委托國稅機關代征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在《委托代征協議書》中明確稅款解繳、稅收票證使用等事項。
國稅機關為納稅人代開發票,如果發生作廢或者銷貨退回需開具紅字發票等情形涉及稅款退庫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為納稅人做好稅款退庫事宜。
(三)情況反饋
納稅人拒絕接受國稅機關代征稅款的,國稅機關應當及時告知委托方地稅機關,由地稅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