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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查賬時是否有權要求法人的個人銀行對賬單?

稅務局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索取全國統壹格式的法人個人銀行對賬單,憑該對賬單查詢存款賬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壹)檢查納稅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及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場所檢查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業務;

(三)責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詢問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前往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或者郵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壹格式的《存款賬戶查詢許可證書》,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獲得的信息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目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當事人,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稅務機關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第五十九條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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