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規定,私設會計賬簿,致使部分經濟事項未能真實反映,金額在5萬元以下,為輕微違法行為,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對單位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私設會計賬簿,致使部分經濟事項不能真實反映,金額在50萬元以上,為特別嚴重違法行為,對單位可以並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標準》規定,由於編造會計報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下;虛增或者虛減資產、利潤達到當期資產總額5%以下,為輕微違法行為,對單位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國家或會計資料使用者直接經濟損失在40萬元以上;虛增或者虛減資產、利潤達到當期資產總額20%以上,為情節特別嚴重違法行為,對單位可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可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標準》同時規定,只要做假賬,不論情節嚴重,壹律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