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的意義
破產申請是破產申請人請求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國,破產程序的開始不以申請為準而是以受理為準。因此,破產申請不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標誌,而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條件。
破產申請的資格
破產申請人是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依法具有破產申請資格的民事主體。需要說明的是,並非所有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都具有破產申請資格。例如,公司的股東、董事,不得以股東或董事名義申請公司破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格的破產申請人。因此,破產案件的申請分為兩類:債權人申請和債務人申請。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可以公司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
破產申請的形式
破產法第8條規定,提出破產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即“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采用法院規定的統壹格式。“有關證據”是指破產申請書所列事項的真實性證明,例如,用於證明申請人身份真實性的文件(如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公民的身份證或護照等);用於證明申請事實和理由的文件(如債權人用以證明債權有效存在和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據、催款通知書等)。
破產申請的受理
1.破產申請的主體
(1)“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2)“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解釋1債務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三個選擇,債權人有“重整或者破產清算”兩個選擇。
解釋2和解申請只限於債務人提出。
(3)清算人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2.破產申請的撤回
申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以前”請求撤回申請。
1.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重要期限
(1)由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
壹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解釋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除提交申請書外,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包括企業的擔保情況、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等)、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等材料。
(2)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
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及時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債權清冊、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同時指定管理人。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3.上訴
(1)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有權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
(2)申請人對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的,有權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