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新聞發言人28日就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答記者問,再次強調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即行政機關公務員包養情人的,應當予以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這位發言人說,對於該條“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區分情節輕重,只有情節嚴重或者嚴重的,才能予以辭退或者開除”的規定,存在壹些誤解。
“在這次制定《條例》的過程中,我們對現有的‘包養情人’問題做了進壹步的深入研究,認為有必要強調和明確對這壹問題的處罰。”這位發言人說。他說,這壹規定為嚴懲此類違法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發言人強調,行政機關公務員的道德素質通過他們在社會管理活動和權力運行過程中的行為,在整個社會道德體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直接影響著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因此,行政機關公務員必須以身作則,以身作則,遵守社會公德,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為人民樹立良好的道德榜樣,促進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和發展。
“鑒於上述考慮,條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收養情人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應當給予相應處分。”這位發言人說。
據介紹,1993年頒布實施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1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並規定了違反規定的紀律責任。
發言人說,條例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壹部全面系統規範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的專門行政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配套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的制定和頒布,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法制化的重要標誌,是加強行政機關公務員隊伍建設和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