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關系是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由行政法規範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有以下特點:
1、行政法律關系的壹方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受其委托和授權的機關、團體或個人,即必須有代表國家從事行政管理的當事人。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法人與其他社會團體之間不可能產生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外國有關機關之間可以依法產生行政法律關系;
2、行政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
3、行政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其權利和義務等都是由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等事先規定的,行政機關和其他當事人都不能自由選擇;
4、行政法律關系中的違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機關承擔責任,有時還要對受害的公民負責。
只有同時具備以上特點的社會關系,才是行政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壹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