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 (Individ alIncome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均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實施,中國內地個稅免征額調至3500元。2012年7月22日,中央政府為“按家庭征收個人所得稅”改革做好技術準備。 1、法定免稅項目。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 繳納個人所得稅 :省級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即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和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保險賠款;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按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給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 簽訂的協議 中規定免稅的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它是壹個概括性項目,主要是針對可能出現的壹些確需免稅的情況而定的。如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按規定提取的手續費;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唯壹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對於已達到離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納個人所得稅等。 2、法定減征項目。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其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3、其他相關政策。在個人所得稅實施過程,我國根據各個時期經濟、政治發展的需要,出臺了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對於個人在國內二級證券市場的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於自謀職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軍家屬、下崗再就業人員實行優惠政策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 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