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壹種融資模式。?
2、BT模式是BOT模式的壹種變換形式,指壹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
擴展資料:
壹、BT項目的5種征稅模式
對BT項目收入如何征收營業稅,其營業稅的征稅稅目、稅率和計稅基礎如何確定,從有關省市出臺的政策來看,BT項目投融資方從政府取得的回購款,主要有五種不同的營業稅征收模式:
1、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照“建築業”稅目3%差額繳納營業稅
該模式打破了投融資方建築資質的限制,規定無論投資方或項目公司是否具備建築總承包資質,對其均認定為建築業總承包方,計稅基礎為回購價款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各地略有差異)。執行該模式的相關地區如下表所示:
這些省市出臺的政策基本特征是:
無論是具有建築總承包資質,BT項目投融資方從政府取得的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按“建築業” 稅目的3%稅率繳納營業稅,對BT項目投融資方將工程承包給其它施工企業的,按取得的回購價款減除支付給施工企業的工程款後的余額征收建築業營業稅。
2、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照“建築業”稅目3%全額繳納營業稅
湖北省、重慶市、天津市等省市出臺的文件規定,BT項目的投融資人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照“建築業”稅目3%全額繳納營業稅。
如《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BT等方式建設項目營業稅管理的通知》(鄂地稅發〔2013〕90號)第二條指出,以項目業主的名義立項建設,對獲得政府特許項目建設權的投融資人,按以下方式征收營業稅:
(壹)對投融資人參與工程項目施工的,均應認定為建築工程的總承包人,按“建築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以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於BT模式建設項目有關營業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1年12月9日,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15號)規定,對BT模式中的投融資人在項目移交時從項目業主取得的營業額(包括工程建設費、融資費、管理費、合理回報等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按照建築業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
BT項目要以項目業主名義立項(湖北規定投融資方參與工程施工的),投融資人無論其是否具備建築總承包資質,對融資人應認定為建築業總承包方,計稅基礎為:
項目移交時從項目業主取得的營業額(包括工程建設費、融資費、管理費、合理回報等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按照建築業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並全額開具“建築業專用發票”。
3、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5%的稅率差額繳納營業稅
如《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BT等方式建設項目營業稅管理的通知》(鄂地稅發〔2013〕90號)第二條指出,以項目業主的名義立項建設,對獲得政府特許項目建設權的投融資人,按以下方式征收營業稅:
(二)對投融資人只負責提供資金,不參與工程項目施工,將建築工程承包給其他施工企業的,該施工企業為建築業營業稅納稅人,按“建築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工程承包總額;
對投融資人受托從事項目建設的行為,應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承包總額的余額。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合同未約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參考資料:
《國內的BT項目該如何繳稅》---中國會計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