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BT項目的5種征稅模式
對BT項目收入如何征收營業稅,其營業稅的征稅稅目、稅率和計稅基礎如何確定,從有關省市出臺的政策來看,BT項目投融資方從政府取得的回購款,主要有五種不同的營業稅征收模式:
1、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照“建築業”稅目3%差額繳納營業稅
該模式打破了投融資方建築資質的限制,規定無論投資方或項目公司是否具備建築總承包資質,對其均認定為建築業總承包方,計稅基礎為回購價款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各地略有差異)。
這些省市出臺的政策基本特征是:
無論是具有建築總承包資質,BT項目的投融資方均視為建築業總承包商,BT項目投融資方從政府取得的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按“建築業” 稅目的3%稅率繳納營業稅,對BT項目投融資方將工程承包給其它施工企業的,按取得的回購價款減除支付給施工企業的工程款後的余額征收建築業營業稅。
2、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照“建築業”稅目3%全額繳納營業稅
湖北省、重慶市、天津市等省市出臺的文件規定,BT項目的投融資人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照“建築業”稅目3%全額繳納營業稅。
如《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BT等方式建設項目營業稅管理的通知》(鄂地稅發〔2013〕90號)第二條指出,以項目業主的名義立項建設,對獲得政府特許項目建設權的投融資人,按以下方式征收營業稅:(壹)對投融資人參與工程項目施工的,均應認定為建築工程的總承包人,按“建築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以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於BT模式建設項目有關營業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1年12月9日,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15號)規定,對BT模式中的投融資人在項目移交時從項目業主取得的營業額(包括工程建設費、融資費、管理費、合理回報等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按照建築業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
BT項目要以項目業主名義立項(湖北規定投融資方參與工程施工的),投融資人無論其是否具備建築總承包資質,對融資人應認定為建築業總承包方,計稅基礎為:項目移交時從項目業主取得的營業額(包括工程建設費、融資費、管理費、合理回報等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按照建築業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並全額開具“建築業專用發票”。
3、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5%的稅率差額繳納營業稅
如《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BT等方式建設項目營業稅管理的通知》(鄂地稅發〔2013〕90號)第二條指出,以項目業主的名義立項建設,對獲得政府特許項目建設權的投融資人,按以下方式征收營業稅:(二)對投融資人只負責提供資金,不參與工程項目施工,將建築工程承包給其他施工企業的,該施工企業為建築業營業稅納稅人,按“建築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工程承包總額;對投融資人受托從事項目建設的行為,應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承包總額的余額。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合同未約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於BT方式建設項目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4號)規定,以項目業主的名義立項建設,對投融資人無論其是否具備建築總承包資質,均應認定為建築工程的總承包人,按“建築業”稅目的現行規定征收營業稅;同時項目業主委托投融資人建設的行為屬於委托代建行為,對投融資人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後的余額。
該模式的特點是將BT項目行為認定了為委托代建行為,因此對投融資人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後的余額。
4、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銷售不動產”稅目5%的稅率全額繳納營業稅
按BT項目立項主體進行區分,對以投融資人的名義立項的,湖北、安徽、江西、湖南、山東省青島市等地均規定,以投融資人的名義立項建設,工程完工交付業主的,對投融資人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
5、對BT項目中承擔投資風險和損益的投資人,認定屬於投資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建設——移交”項目營業稅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規定,合同約定投資人取得的收入金額不固定、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經濟利益不確定,需承擔投資風險和損益的,屬於投資行為,其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征收營業稅。但項目建設過程中,施工單位提供建築業勞務取得的收入,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規定最大亮點在於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5號中“投資收益”的概念引入BT項目。針對合同約定投資人取得的收入金額不固定、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經濟利益不確定,需承擔投資風險和損益的,屬於投資行為,其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征收營業稅。對此,海南地稅的解讀是,合同約定投資人取得的收入金額不固定、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經濟利益不確定,需承擔投資風險和損益的,屬於投資行為,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投資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征稅範圍,不征收營業稅。收入金額不固定、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經濟利益不確定,需承擔投資風險和損益的行為是指在與業主方簽訂“建設——移交”項目合同時,投資人無法準確預測項目回報金額,從而承擔投資風險和損益的行為。
BT項目除以上5種模式外,還有對投融資人按回購價款中融資費用按“金融保險業”5%繳納營業稅的意見,由於目前國內BT項目無統壹的合同範本,實踐中部分合同條款中約定“融資費用根據驗工計價款、資金占用時間及銀行同期基準利率計復利計算”。在沒有BT政策的地區,稅務機關會認為收取的融資費用屬於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金融保險業”應稅收入。
二、BT項目投融資方營業稅的納稅義務時間及會計處理
在實踐中,由項目業主支付BT項目的回購價款,壹定是政府指定的政府審計機關審計後的價款,BT項目投融資方營業稅的納稅義務時間到底如何確定?是在分次收到項目業主的回購款的當期?還是在項目業主與BT項目投融資方結算回購款的當期?從各省市BT項目投融資建設的稅收政策來看,較為壹致的認識是:將合同約定的項目回購付款日期作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時間。
如海南規定,投資人的納稅義務時間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項目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合同未明確付款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應稅行為完成時間按項目驗收時間和項目交付使用時間孰先原則確定。投資人取得預收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青島規定,投融資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之前收取預收款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對BT項目的會計處理,中國證監會會計部《關於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中曾給予回復。
部分上市公司采用BT(建設——移交)模式參與公***基礎設施建設,合同授予方是政府(包括政府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的企業),BT項目公司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項目完工後移交給政府,政府根據回購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回購資金(含占用資金的投資回報)。對於此類BT業務,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BT業務,應參照企業會計準則對BOT業務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進行核算:
項目公司同時提供建造服務的,建造期間,對於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應收取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同時確認長期應收款;項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務的,應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考慮合同規定,確認長期應收款。
其中,長期應收款應采用攤余成本計量並按期確認利息收入,實際利率在長期應收款存續期間內壹般保持不變。
本問題解答發布前,相關BT業務未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三、對全國統壹的BT項目涉稅政策性文件內容預測
據我們了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盡快聯合頒發壹個全國統壹規範的專門針對BT項目的涉稅規範性政策法規文件,該BT項目涉稅政策法規文件可能會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明確BT項目投融資方營業稅征稅稅目。
建議以立項主體進行區分,凡以項目業主名義立項的BT項目,無論投融資方是否具備建築總承包資質,對其應認定為建築業總承包方,按“建築業”稅目3%稅率繳納營業稅。對以投融資人是項目立項主體的,按轉移不動產5%稅目征收營業稅。
2、明確BT項目投融資方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對以項目業主名義立項的,BT項目投融資方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應按照從政府取得的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承包總額後的余額,即差額繳納營業稅。
3、明確BT項目投融資方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有關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的規定,明確BT項目投融資方從政府取得回購款的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為按BT模式合同規定的分次付款時間,合同未明確付款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總承包方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為了緩解BT項目投融資方資金的時間壓力,建議BT項目投融資方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時間與其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壹致。
根據現有稅法規定,BOT項目的投融資方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無可非議的,可是地方稅務機關以BT項目投融資方的所得不是投資經營所得,是承包建設所得為由,不給予BT項目投融資方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權利。由於BT項目投融資方在實踐中履行了投資的過程,通過融資和投資過程獲得了政府回購價與BT項目建設成本之間的差額收入,這種差額收入算不算投資經營所得,算不算投資承包建設所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第四條規定,所謂的承包建設,是指與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法人主體相獨立的另壹法人經營主體,通過承包該項目的工程建設而取得建築勞務收益的經營活動。BT項目建設有兩種經營模式:壹種是組建項目公司經營,即項目公司就是BT項目投融資方,項目公司再把BT項目轉包給具有建築資質的建築公司承包建設;另外壹種是不組建項目公司經營,而是由壹家具有建築總承包資質的建築集團既擔任融資、投資和管理職能的項目公司角色,又擔任BT項目建設的建設公司角色。如果按照國稅發〔2009〕80號的規定,後壹種經營模式,是不能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前壹種模式,項目公司是可以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是,稅收征管實踐中,兩種模式的BT項目投融資方都很難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