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劃轉土地使用權會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現將相關稅種的稅收政策及稅收分析歸納如下:
1、增值稅 具體可以私信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第(二)項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母公司A向其子公司B無償劃轉土地使用權屬於增值稅的納稅範圍,需要視同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稅。
2. 母公司視同銷售的銷售額按以下方法確定: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2、企業所得稅 具體可以私信
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以下簡稱“《通知》”或“109號文”)“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壹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規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處理。
母公司A向其全資子公司B 無償劃轉土地和房產,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年度匯算清繳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劃出方母公司A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1)B公司為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2)資產劃轉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土地使用權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該資產原土地使用權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3)資產劃轉完成日的確定方法:指土地使用權劃轉合同(協議)或批復生效,且交易雙方已進行會計處理的日期。
(4)雙方需簽訂資產劃轉協議,劃轉協議中需規定:劃出方母公司A按照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凈值劃轉給子公司B。
(4)劃出方母公司A和劃入方子公司B會計賬面均不確認該項劃轉的損益。
(5)子公司B在接受劃入的土地使用權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該項土地使用權。
(6)在該項土地使用權劃轉完成後12個月內,劃出方A和劃出方B的任何壹方不得發生生產經營業務、公司性質、資產或股權結構等情況變化。
3、土地增值稅 具體可以私信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8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第6號)第二條規定:“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關於土地增值稅壹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四條規定:“關於細則中'贈與’所包括的範圍問題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情況:
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
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於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
母公司A向子公司B無償劃轉土地使用權不屬於條例規定的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行為,應屬於以其他方式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規定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4、契稅 具體可以私信
《關於進壹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 “同壹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壹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壹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壹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5、印花稅 具體可以私信
企業無償劃轉土地、房屋建築物應按照上述政策規定依“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