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BT模式承包建設項目,其實質上是墊付資金提供建築安裝勞務,只是所收取的收入包含融資等費用。如公司收取的1100萬元項目資金裏,1000萬元屬營業收入,應按“建築業”稅目依照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還有100萬元是融資費或資金占用費等各項費用,實際是延期付款的利息等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解答(之壹)〉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規定,無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依照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但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對“價外費用”規定,“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由此可見,納稅人提供勞務過程中所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屬於營業稅的價外費用,應當並入納稅人所提供的勞務收入壹並計算繳納營業稅。所以,納稅人采取BT模式承建工程項目所收取的工程價款及價外費用,包括融資費、管理費、延期付款利息、合理回報等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均應按“建築業”稅目依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其應納營業稅1100÷(1+3%)×3%=32.04(萬元)。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采取BT模式承建工程的營業稅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按BT模式合同規定的分期付款時間。合同未明確付款時間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如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