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開發票申請表》,表格由稅務機關提供,申請人填寫;
2、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單位經辦人、個人即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或接受勞務服務的項目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個人小額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收入在200元以下的除外。書面證明必須載明收款方經營行為或勞務服務發生的地點、貨物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數量、金額以及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和聯系人等內容,並加蓋單位公章,付款方為個人的,以簽章確認;
4、自產自銷的免稅農產品,須提供農產品產地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的“自產自銷證明”,“自產自銷證明”必須載明農產品種植、養殖的品種、面積、數量、金額等內容;
5、申請代開普通發票金額較大的,每次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應提供進貨發票原件及復印件或當次經營活動相關的購銷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壹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