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驗證或者換發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壹條非法印制、轉借、倒賣、塗改、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654.38+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未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賬戶內登記稅務登記證號,或者未按照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上登記的。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號為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憑證或者其他便利條件,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並處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的稅款千分之六十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查詢納稅人信息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