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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退回的工會經費怎麽做賬

先全額繳納,然後再返還。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先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薪金總額的2%計算出工會經費全額向工會組織撥繳,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會經的稅務機關繳納。上級工會組再按規定比例壹般為60%轉撥給繳費企業基層工會。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薪金總額的2%計算出工會建會籌備金全額向上級工會組織撥繳,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會經費的稅務機關繳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薪金總額的2%計算出工會經費後,按當地規定比例壹般為40%向受委托代收工會經費的稅務機關繳納。留成部分壹般為60%由企業同時撥付給其所在的基層工會,未設立基層工會的,待建立工會組織後由各單位撥付本單位工會。工會經費撥付給工會後,工會單獨設賬核算。工會經費是工會組織開展各項活動所需要的費用。無論是成立工會還是沒成立工會的單位,都應按規定繳納工會經費。註意:沒有成立工會的企事業單位也需要繳納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有工會組織的企事業單位撥付的活動經費叫做工會經費,沒有工會組織撥付的叫做工會籌備金,有時候統稱為工會經費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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