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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調人員的工資誰來發?

借調人員的工資由原單位支付。

“在借調關系中,壹般情況下,原用人單位和借調單位會簽訂協議,約定借調員工工資的支付。如果協議中沒有約定,那麽員工可以向原雇主索賠工資。同時,由於勞動者也為借調單位提供了勞動,也可以請求借調單位支付勞動報酬。本單位職工被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時,勞動者仍與本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不會因為借調而被調動。用人單位可以在與借調單位的協議中約定員工工資的支付方式,工資可以由用人單位支付,也可以由借調單位支付給員工。”

根據《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公務員借調的工資支付如下:

1.借調人員的工資和正常福利待遇原則上由借調單位按在職人員支付。特殊情況下,可由雙方協商解決,但必須經借調人員本人同意,並保證借調人員正常待遇的落實。

2.兩家單位都負責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保證他們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借調人員年度考核以借調單位為主,借調部門提出借調人員考核的參考依據。

3、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各單位的借調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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