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有權采用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日加收罰款數額3%的罰款;(二)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就明確規定了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機關有權采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做好執行工作,保證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的重要手段。強制措施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權益,政策性強,可能產生壹定的社會影響。因此,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了強制措施。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以下強制措施:1,加處罰款。加處罰是指被處罰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時,行政機關可以在原處罰決定的基礎上增加處罰幅度,具體為每日加收罰款數額3%的罰款,原處罰決定仍予執行。2.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查封是指行政機關當場查封被處罰人的財產,任何人不得轉移或者處分。查封是指將被處罰人的財產轉移到他處,並予以扣押,以防止被處罰人占有、使用和處分。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繳納罰款等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拍賣當事人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支付罰款。被處罰人在銀行、信用社有存款賬戶的,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繳納罰款義務的,行政機關也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劃撥、凍結存款。凍結是對被處罰人的存款采取的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凍結被處罰人的存款時,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相關銀行或信用社凍結被處罰人的財產,禁止提取或轉移。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行政機關可以通知銀行或者信用社從當事人的賬戶中劃撥款項。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只有公安、海關、稅務等少數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絕大多數行政機關沒有強制執行權。這些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強制被處罰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包括:1,申請。行政機關的申請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和首要環節。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機關的申請後,才會決定是否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申請執行時,應當寫明執行的法律依據、對象和對象,以便司法機關審查。
法律客觀性: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時,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五)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