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EPC合同模式在國內外工程承包市場上的日趨流行,承包方在現行的稅收體制下所面臨的稅收問題也日益的復雜多變。在國家稅收政策未能完全覆蓋的情況下,承包商與稅務機關充分溝通,將EPC合同分別拆分為設備供貨及安裝合同,在項目初期,該做法在壹定程度上是得到稅務機關認可,並且是有收效的。但是隨著主管稅務機關對甲供材料繳納營業稅問題的關註,EPC合同拆分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epc項目管理模式下存在的稅收風險。
EPC合同模式在國際工程承包市場上越來越流行,我國的工程建設領域也在積極推廣工程總承包模式,並從傳統的石油化工行業向電力、礦業等行業領域擴展。所謂EPC即設計、采購、施工管理承包(EPCm―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management)。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的設計、設備材料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程建設所有階段的全部工作,最終向業主提交壹個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項目,並承擔工程質量、進度、造價和安全方面的全部責任。壹、EPC總包模式的特點與傳統模式相比,EPC模式具有以下壹些特點:(1)EPC 模式壹般適用於大型工業投資項目。如石油、化工、冶金、電力等行業。采用該模式建設的項目都有投資規模大、專業技術要求高、管理難度大等特點。在這類工程中,設備和材料占總投資比例高,采購過程長,很多設備需要單獨訂制。(2)EPC模式擴大了承包商的責任範圍。在傳統模式下,業主分別把設計、采購和施工任務交給不同的承包商來完成,其中設計院等單位負責提供設計服務,建安承包商僅負責提供建築施工服務,並且業主還保留了部分關鍵設備和材料的采購權。而在EPC模式下,業主只負責整體的、原則的、標準性、目標的管理和控制,並且把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服務工作全部委托給工程總承包商來負責組織實施。EPC模式將設計、采購、施工綜合成為壹個有機總體, 避免三者間的相互脫節,有利於對項目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技術經濟分析和方案的整體優化。(3)采用總價合同。由於通常采用EPC模式的工程壹般為投資規模較大、工期較長、技術相對復雜、不確定較強的工程,為了避免工程實施過程中不確定給業主帶來的風險,EPC通常采用接近固定總價的合同,承包商通常是不能因為費用變化而調價。另壹方面由於絕大多數的項目業主投資某壹項目是為了獲得經濟效益,其獲利的前提是能將項目的投資金額和投產時間控制在壹定的範圍內,所以業主希望承包商投標價格是固定不變。因此,盡管總價合同並不是EPC模式獨有的,這種方式在EPC中更具有代表性。二、EPC總包模式面臨的稅收問題EPC模式作為壹種新興的工程建設模式,壹方面具有上述有別於傳統模式的特點;另壹方面,目前我國尚未制定有針對性的稅收法律法規來對其進行規範或者約束,以致總包企業在實際操作中遇到了壹系列的稅收問題。(1)總包方的雙重納稅身份。在傳統模式下,無論是設計承包商還是建安承包商,僅涉及營業稅這壹單壹稅種。但是,在EPC模式下,承包商的責任範圍擴大為設計、采購和施工,不僅面臨營業稅還涉及增值稅。在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開始實施後,業主要求總承包商就承包商範圍內的設備,向業主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就意味著要求總承包商需要具備壹般納稅人的身份。增加了壹重身份,也意味著增加了總包方稅收管理的難度和成本。在營改增尚未涉足建安行業的情況下,總包方雙重納稅身份的客觀現實是未改變的。(2)總承包商面臨著被稅務局判定為混合銷售的風險。由於在EPC的總承包合同壹般采用壹個總價合同,且其中的設計、采購和施工三部分的權責利等方面密不可分,所以承包商面臨著被稅務機關認定為混合銷售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壹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指屬於營業稅征稅範圍的勞務活動),即在同壹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EPC合同特殊的合同模式及目前其適用的行業特點決定了設備供貨是其主要組成部分,很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要求全額征收增值稅。當然,政策也規定了例外情況,《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中明確的,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根據其貨物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但實際上大部分EPC總承包商壹般情況下銷售的設備並非是自產貨物,很難適用該文件。(3)被認定為混合銷售後,總承包商面臨著雙重征稅的風險。大部分EPC總承包合同中,設備部分比重較大,壹般占60%~70%的,這與目前EPC模式適用的行業領域相關。因此,總承包就有可能被判定為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的單位,需就合同總承包額全部繳納增值稅。這樣,EPC總承包商不僅面臨著稅負成本上升,同時,設計和施工部分已在項目所在地繳納的營業稅基本上也無法申請退回。盡管壹些總包企業通過事先的稅收籌劃,對合同中涉及的設備和勞務比例做了合理的調整,使得合同中設計和施工勞務比重較大。該類企業也面臨著稅收困境。壹方面業主要求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供其作進項抵扣;另壹方面,項目所在地地稅局又有可能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要求設備部分繳納營業稅。雖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其他建築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設備名單列舉過窄,或者有些地方稅務機關列舉不明確等問題。這壹系列問題給承包商帶來的風險就是已繳納了增值稅的設備部分仍需計入營業額繳納營業稅。三、當前形式下尋找新的突破由於目前epc總承包企業面臨著上述的稅收風險,因此其積極致力於稅收籌劃。例如,目前存在的壹種操作方式,將壹個總包合同改成兩個合同,即將國產設備和進口設備單獨簽訂設備合同,將設計、土建、安裝等歸集在另壹個合同中。籌劃者們認為,這樣就能從源頭上將銷售行為和建安行為分開。該種方法是否可行,還取決於當地稅務機關的理解與認同,筆者認為這種方法還是存在壹定的風險。四、對解決EPC模式下稅收問題的建議(1)在EPC總包合同簽訂前,就合同簽訂方式和合同性質的認定與當地稅務機關達成壹致意見。由於各地稅務機關對於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政策理解不完全壹致,在執行尺度和力度上也存在差異。因此,對於類似於上述將總包合同分開簽訂的籌劃方式是否可行,還是需要事先和稅務機關形成壹定的溝通意見。(2)國家需盡快出臺相關的政策,以明確EPC總包模式兼營或者混合銷售的性質。若是認定為兼營性質,則總包企業可分別核算銷售和設計、建安部分的收入,並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不存在重復納稅的困境。若是認定為混合銷售,需明確總包企業在項目所在地已繳納的營業稅是否可以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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