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發〔2008〕112號
關於加快農村客運發展的意見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314”總體部署和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以及中***重慶市委三屆三次全委會精神,從根本上改變我市農村客運發展滯後的狀況,建立完善農村客運網絡,滿足廣大農村群眾安全、經濟、便捷的出行需要,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現城鄉客運服務統籌發展,現就加快我市農村客運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壹、提高認識,加快發展農村客運
近幾年來,隨著農村交通建設投入加大,我市農村交通基礎設施有了明顯改善,農村客運市場得到壹定發展,農村群眾出行難問題正在逐步緩解。但是,由於我市農村客運基礎條件差、運行成本高、經營效益差,導致經營者投資農村客運的積極性不高,農村客運市場發展受到較大制約,有路不通車、通車常中斷、運營不正常、農村群眾出行難等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這與我市經濟社會的加快發展和農村群眾日益增長的交通出行要求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加快發展農村客運,讓廣大農村群眾享受安全、經濟、便捷的農村客運,是統籌城鄉發展、促進民生改善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不僅對解決農村群眾出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而且還有利於暢通城鄉物流、資金和信息,促進農業發展、農村繁榮、農民增收和鄉風文明,助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深刻認識加快農村客運發展的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把加快農村客運發展、改善農村群眾出行條件擺在突出位置抓緊抓好。
二、農村客運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目標
我市農村客運是指區縣(自治縣)境內或者毗鄰區縣(自治縣)間運營線路屬於城區至鄉鎮、城區至行政村、鄉鎮至鄉鎮、鄉鎮至行政村及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公路或水路客運。以上鄉鎮不含城關鎮及街道。
(壹)總體要求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滿足廣大農村群眾安全、經濟、便捷出行需求為出發點,以實現行政村通客車為重點,以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為主導,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則,通過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逐步建立起城鄉壹體、布局合理、方便快捷、暢通有序的農村客運網絡,實現城鄉客運統籌發展。
(二)發展目標
到2012年,全市農村公路鄉鎮通暢率和鄉鎮客運通達率達到100%,全市已列入農村公路建設計劃的行政村公路通達率、通暢率分別提高到100%和55%,符合客車通行條件的行政村客運通達率達到100%;全市各中心鄉鎮基本建成五級以上(含五級)客運站,其他鄉鎮建有五級客運站或簡易車站,通客運車輛的行政村建有候車亭或招呼站;運輸裝備水平明顯提高,適合農村路況和適應農民出行需要的農村客運車輛普遍推廣使用;加大農村水運渡口改造力度,完善三峽庫區渡口客運網絡,加快“渡改橋”改造步伐,繼續推進並完成客渡船和短途客船的標準化改造,改善渡運條件,保障運輸安全,方便群眾出行。
三、農村客運發展的政策與保障措施
(壹)制訂農村客運發展規劃
市交委要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盡快研究確定全市農村客運規劃編制的指導意見。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根據鄉村布局、人口分布、道路狀況、經濟條件等情況,依照全市農村客運規劃編制的指導意見編制本行政區域農村客運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各區縣(自治縣)農村客運發展規劃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緊密結合,突出農村客運站點(含客運渡口,以下同)規劃、農村客運線網規劃和運力投放規劃等重點。要統籌城鄉客運網絡和站點,引導客運車輛及船舶向農村延伸,促進城鄉客運壹體化發展。
(二)加快農村客運網絡建設
農村公路和農村客運站點是農村地區重要的公益性交通基礎設施,是農村客運發展的載體,應堅持政府性投入占主導地位。除國家和市級專項補助資金外,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多方籌資,加大本級財政配套力度,確保農村客運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並負責對各級財政投資形成的固定資產進行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不減少農村客運站點建設項目的基礎上,各區縣(自治縣)可以將本級和市級專項資金的節余部分打捆統籌使用,以提高資金使用效果。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農村客運站點建設和使用的管理,農村客運站點要與農村公路同步規劃建設,原則上應以調劑或劃撥方式保證農村客運站點建設用地。通行農村客運的農村公路應滿足客運車輛的通行條件,原則上路基寬度應在4.5米及以上,路面寬度應在3.5米及以上。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加大農村公路管養力度,確保管養經費正常投入,確保路況良好,並根據農村公路通達、通暢情況,及時開通農村客運班線,科學調整、改造和延伸現有客運線路,合理調整班次密度,努力提高農村客運網絡覆蓋面。
(三)改進農村客運經營管理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優化農村客運資源配置,積極穩妥推進運用市場手段配置客運資源,放開農村客運市場,鼓勵民營企業和個體經營戶進入農村客運市場經營。下放農村客運管理權限,對市內毗鄰區縣(自治縣)間的農村客運線路(不含線路起訖地均在主城建成區的),經兩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港航管理機構協商壹致後,由線路起始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港航管理機構審批。市交委要加大農村客運業務指導和培訓,提高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的業務工作水平。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合理布局農村客運線路,開展農村客運經營權質量信譽招投標,采取區域經營、循環運行、冷熱線搭配,以及開行趕場車船、學生車船等經營模式,提高農村客運車輛和船舶的運行效率和經營效益。對於城區周邊鄉鎮、村莊比較集中的地區,可按照城鄉客運壹體化、農村客運公交化的要求,試行農村客運公交化運營模式,增加停靠站點,滾動發車,定線循環,促進農村客運網絡和城市公交網絡的合理銜接和有效融合。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城市發展進程和城鄉客運發展規劃,妥善處理好因城區範圍擴展造成的農村客運退出和改造等問題,避免因城市發展帶來的客運糾紛。
(四)落實農村客運扶持政策
國家對農村客運的燃油補貼必須全額用於農村客運和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市政府每年分別從市級財政稅收預算和市級交通規費中安排部分資金,設立全市農村客運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市政府統壹招投標購買所有農村客運車輛的承運人責任險、鄉鎮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農村客運車輛的交強險和部分第三者責任險、農村客渡船的乘坐險。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每年也要分別從本級財政預算和農村客運稅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安排資金,設立本級農村客運發展專項資金,配合市級專項資金使用,根據鄉鎮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農村客運車輛和農村渡運船舶的實際運行和發展情況給予適當補貼。全市農村客運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市交委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參照市農村客運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級農村客運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為便於監管,各地應對享受補貼的農村客運線路向村民公示,若有違規行為,經查實後取消相關補貼。
農村客運實行低票價政策。市物價局要會同市交委制定科學合理的農村客運運價及定價規則,使各項優惠政策真正惠及農村群眾。堅決清理取消針對農村客運的不合理收費,嚴禁各種攤派行為。
(五)因地制宜選擇農村客運車型和船型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全、經濟、便捷的原則,根據地形條件、道路狀況、線路走向、客流特點和市場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確定開行客運車輛的車型及車輛座位數,並確保通客線路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符合客車安全通行標準。對區縣(自治縣)城區至鄉鎮以及鄉鎮至鄉鎮的農村道路客運線路,可開行中型以上客車;對區縣(自治縣)城區至行政村、鄉鎮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的農村道路客運線路,可開行中、小型客車。農村水路客運要選擇有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客渡船型,2012年前為三峽庫區區縣(自治縣)建造80艘20客位標準鋼質機動客渡船,滿足當地農村群眾安全出行。
(六)規範農村客運市場秩序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農村客運市場監管機制,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加大農村客運市場綜合整治力度,嚴厲打擊未經許可擅自經營農村客運、無證經營、超範圍經營等各類違法經營行為,保護合法經營者的正當權益,維護農村客運市場秩序;組織交通部門加強農村客運服務質量考評,不斷提高農村客運服務水平。
(七)強化農村客運安全監管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把農村客運安全管理作為重中之重,建立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要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基層公安派出所在農村客運安全、秩序、規費、站場和市場監管以及農村公路管理等方面的主體作用,建立和完善交通、公安、安監等部門的監管委托執法機制,強化農村客運市場有效管理;區縣(自治縣)公安部門要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搞好農村客運安全執法,堅決查處超速、超載、疲勞駕駛等各類違法違章行為;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督促農村客運經營者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教育培訓,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防止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者和車輛進入農村客運市場;通行客車的農村公路要在危險路段安裝防護欄,並完善交通標誌和警示標牌等安全防護設施,提高農村公路及渡口的安全通行水平。
(八)加強農村客運發展的領導
為加快推進全市農村客運發展,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交通、公安、安監、財政、國土、規劃、物價、稅務、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農村客運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並在市交委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結合本職工作制定配套措施。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把大力發展農村客運作為重要的工作內容提上議事日程、擺在突出位置,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完善工作機制,確保領導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積極穩妥地推進全市農村客運持續健康發展。
二○○八年十壹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