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個體工商戶,是指生產經營資本屬私人所有,以公民個人、合夥或者家庭勞動為主,經依法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
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由公民個人或者合夥投資,企業資產屬私人所有,雇用勞動力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經依法核準登記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含地區行政公署,下同)應當把發展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引導和扶持其發展,並依法加強管理與監督。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主及其職工(含受聘用的管理人員和雇工、學徒工等,下同)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六條 私營企業應當支持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為工會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及其職工為個體私營經濟協會成員。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可自願申請加入工商業聯合會。
工商業聯合會和個體私營經濟協會應當對其會員進行愛國、敬業和守法教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個體私營經濟協會應當接受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第二章 登記註冊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登記主管機關。
個體工商戶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私營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行分級登記註冊,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下列公民,可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或者申請開辦私營企業:
(壹)農村的村民;
(二)城鎮的無業人員;
(三)辭職、退職或者批準留職停薪的人員,以及企業中經本單位允許離崗的人員;
(四)離休、退休人員;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人員。第十條 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的行業和項目外,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自主選擇從事生產經營的行業和項目。第十壹條 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和開辦私營企業,必須持書面申請和身份證等證件,到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記,經核準註冊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得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實行專項審批或者實行許可證的行業、項目,申請時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第十二條 登記主管機關,負責專項審批或者核發許可證的部門,接到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和開辦私營企業的申請後,必須在15日內辦理完畢;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但法律、法規對辦理時限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成立具備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的登記註冊,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私人資本比例超過50%的企業,按私營企業登記管理,但集體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企業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取得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不得擅自減少註冊資本,不得逃避債務。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不得以國有企業或者集體企業名義登記註冊。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0日內,憑營業執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需要改變核準的生產經營登記事項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開業後1個月以上不能生產經營的,應當辦理停業登記,但停業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個體工商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辦理註銷登記:
(壹)停業登記後,停業時間超過6個月的;
(二)因合並而終止生產經營的;
(三)對從事生產經營的資產進行轉讓、出售的。第十六條 私營企業發生分立、合並、轉讓、遷移以及改變登記事項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或者重新登記;歇業的,應當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