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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估應付賬款在稅務問題

暫估存貨的時候壹般不暫估進項稅。《企業會計準則》中沒有提到是否需要暫估增值稅,這是因為企業只有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才算取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權利。在此之前,權利並未取得,企業的負債當然也就沒有這部分增值稅。但這樣做的缺點是應付賬款戶不能準確反映外欠款的金額。

期末貨已到,發票未到,暫估存貨入賬的壹般賬務處理:

1.期末倉庫部門收到存貨,但發票未達,倉庫部門按對方送貨單據或合同價格填制壹式幾聯暫估入庫單,財務部門以此為附件進行會計處理:借記“原材料等”,貸記“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註意:倉庫部門必須以收料單或入庫單登記倉庫賬,並同時將財務記賬聯轉財務部門入賬;暫估入賬不包括進項稅額;“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科目余額並不完全等於應付供貨商的金額,僅是暫估料的過渡性科目。

2.次月初用紅字沖回,以倉儲部門上月末出具的暫估入庫單改為紅字為附件進行會計處理:借記“原材料等(紅字)”,貸記“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紅字)”。

註意:壹些企業嫌手續繁瑣,月初不作暫估沖回會計分錄,或者會計上作了分錄,但無紅字入庫單作附件,會計賬與倉管賬不同步處理,更談不上賬賬相符,這樣就存在涉稅風險。

3.正式發票收到時,以發票和倉儲部門出具的正式入庫單作為附件進行會計處理:借記“原材料”等、“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應付賬款——X客戶”。

註意:不能將“應付賬款——X客戶”與“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科目混淆。

4.如果正式發票連續數月未達,但存貨已經領用或者銷售,倉儲部門和財務部門仍作暫估入庫處理,領用存貨時,倉儲部門按暫估價開具出庫單,財務部門以此為附件進行會計處理:借記“生產成本等”,貸記“原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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