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為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正部級。
為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征管效率,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壹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主要職責是:
1、具體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並提出稅收政策建議,與財政部***同上報和下發,制訂貫徹落實的措施。負責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壹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事後向財政部備案。
2、承擔組織實施稅收及社會保險費、有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責任,力爭稅費應收盡收。
3、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並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並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
4、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起草稅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規草案並制定實施細則,制定和監督執行稅收業務、征收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
5、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範納稅服務行為,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履行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納稅服務的義務,組織實施稅收宣傳,擬訂稅務師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6、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7、負責編報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開展稅源調查,加強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組織辦理稅收減免等具體事項。
8、負責制定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擬訂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金稅工程建設。
9、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國家(地區)間稅收關系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議、協定。
10、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
11、以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黨委和政府對全國稅務系統實行雙重領導。
12、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條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征收的稅款繳入國庫。
對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法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並將結果及時回復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