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稅納稅申報表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車購稅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文化事業費申報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基金申報表;
2、地稅納稅申報表有綜合納稅申報表(含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地方建設基金、印花稅等)、房產稅納稅申報表、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資源稅納稅申報表、車船稅納稅申報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