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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舉報案件處理流程

(1)在做出處理決定或審查結論前,要指定專門機構或專人進行審理。

(2)審理人員應仔細審閱所有案件材料,如發現案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手續不全等情況,應讓調查人員予以增補。

(3)審理結束後,審理人員應簽署審理意見或寫出審理報告,說明調查人員對案件的事實是否調查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處理意見是否恰當等,連同調查報告和其他有關材料壹並報請領導審查決定。

壹、稅務舉報案件處理流程

1.打開當地稅務機關官網。

2.選擇“互動交流”。

3.窗口右側為舉報渠道(案件或個人)。

4.點擊進入,選擇“我要檢舉”

二、稅務舉報案件的處罰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稅務舉報相關規定: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6、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違法行為檢舉是指單位、個人采用書信、互聯網、傳真、電話、來訪等形式,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的行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個人稱檢舉人;被檢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稱被檢舉人。

檢舉人使用與其營業執照、身份證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壹致的名稱、姓名檢舉的,為實名檢舉;否則為匿名檢舉。

第三條

檢舉管理工作堅持依法行政、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嚴格保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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