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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權具體包括

稅收執法權具體包括如下:

稅收執法權力包括稅款征收權、稅法解釋權、估稅權、稅務檢查權、行政處理權等。

稅收執法權介紹:

是稅務人員在執行稅法過程中,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各種權力。即依法行政、征收稅款的權力,主要包括:稅款征收權、稅法解釋權、估稅權、稅務檢查權、行政處理權等。

正確、及時、有效地行使稅收執法權是為了充分發揮籌集國家收入和調控宏觀經濟的作用,以滿足社會公***需求和公***商品的需要。隨著對外開放的擴大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稅收執法權在國民經濟中依法行政、依法治稅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

分類:

1、稅款征收權

是指稅務機關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機關依法將稅收款項(包括稅款、滯納金、罰款)繳入國家金庫的權力。該項權力是稅收執法權的核心權力,是稅收立法權行使的目的和要旨所在;

它清楚地表明國家為什麽要進行稅收立法,為什麽要有稅收執法,以及為什麽運用國家司法權維護稅收秩序。稅款征收權行使的效果,就是納稅人的壹部分經濟利益依法轉移給了國家,國家依法取得了納稅人的壹部分物質財富。

2、稅收減免權

是指征收機關對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納稅人,按照法定程序對其應納稅款予以減少征收或者免予征收的權力。該項權力表明,任何稅收執法行為都是建立在稅法對納稅人壹視同仁的基礎之上,只要符合稅法確定的稅收減免條件,征收機關都必須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做到該收的收,不該收的不收。

稅收減免權行使的結果,就是國家依法放棄了稅收利益,將應當得到的經濟利益讓渡給了納稅人。與此類似的權力,還有出口退稅審核權、緩征稅款審批權等等,均表現為國家依法放棄了全部或者部分應當取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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