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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稅務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包括稅務機關對舉報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有功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並嚴格為其保密。前款的物質獎勵,不適用於稅務、財政、審計、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檢察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建立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基金(以下簡稱舉報獎勵基金),專款滾動使用。舉報獎勵基金從上級稅務機關或者同級財政機關撥付的稅務稽查辦案專項補助經費總額中按照規定的比例計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向上級稅務機關或者同級財政機關申請專項追加撥付。舉報獎勵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設財務機構的,委托稅務局負責開支的財務機構代管經費撥付機構、監察機構負責監督。

個稅申報流程

1、領取申報表:

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申報納稅窗口領取《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2份並填寫,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申報的,領取《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2份並填寫。

2、辦理申報:

納稅人持上述辦理材料到辦稅服務廳申報納稅窗口進行申報。

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當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並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報送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3、繳納稅款:

(1)當期申報沒有稅款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並在《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上蓋章,返還壹份給納稅人。

(2)當期申報有稅款的,納稅人需繳納稅款,稅務機關確認稅款繳納後開具完稅憑證予以辦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七條 稅務機關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所需資金列入稅務部門年度預算,單項核定。獎勵資金具體使用辦法以及獎勵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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