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稅收籌劃——(節選)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房屋、公路、鐵路、橋梁等土木工程項目施工和生產的企業,按施工和生產的內容可分為五類:建築、安裝、修理、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建築企業主要通過承包各類工程和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來獲取收入和實現利潤。這種生產經營的特殊性決定了他們的財稅管理活動和稅收籌劃技巧也呈現出獨特的特點。本文從建築企業不同的經營活動出發,分析研究了建築企業稅收籌劃的基本規律和操作技巧。(1)經濟合同的簽訂和策劃技巧施工企業需要簽訂各種經濟合同。因為合同中涉及的價格因素會影響稅負,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應考慮其條款對稅負的影響。比如分包總價的定義,建築成本與建築材料成本的區別,土地出讓合同、合作建房合同、房屋合同中的相關出讓方式等。,都需要慎重考慮,避免不合理的稅式支出。下面舉兩個例子:1。簽訂總分包合同:某工程承包總公司通過招標方式從業主處承包了壹項價值2.4億元的建築安裝工程(含電梯等業主提供的設備,金額為4000萬元),甲公司以65438+9200萬元的價格將該工程分包給乙工程公司施工(不含價值4000萬元的設備)。甲公司與業主簽訂了總承包合同,同時與乙公司簽訂了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在簽訂這兩份合同時,涉稅事項安排如下:由於電梯等設備由業主提供,投標時明確為4000萬元,故A公司與業主簽訂的合同總金額為2億元(合同中不包含電梯等設備的價值),則A公司節稅計算如下:營業稅節稅=4000×3%=120(萬元);節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20×(7%+3%)=12(萬元);印花稅節省=4000×3%o=12(萬元)。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金額為6543.8+0.92億元。甲公司涉稅處理有兩種方案:壹是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即按照建築業征收稅款,營業稅=(20000-1920O)×3%=24(萬元);還有壹種選擇是簽訂合同,那麽應該按照服務業來征稅,營業稅=(20000-19200)×5%=40(萬元)。很明顯,按照第壹種方案,可以節省稅款654.38+0.6萬元。2.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實例:某建築企業購買土地100畝,價值100萬元,因土地手續不全未取得土地使用證。後來情況發生了變化,A建築企業要轉讓土地,B房地產公司與A建築企業簽訂了土地轉讓合同。合同約定轉讓總價為1200萬元,合同簽訂後預付。由於半年內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第二房地產公司無法進行項目開發,欲原價轉讓,以收回400萬元預付款。隨後,經過策劃,B公司與C公司有購買意向的房地產公司協商相關事宜。具體條款如下:某建築企業與B公司簽訂協議,中止原土地出讓合同的執行,約定建築企業A返還B公司預付款400萬元;某建築企業與丙公司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金額為12萬元,約定丙公司直接向乙公司支付土地預付款400萬元。某建築企業向C公司發出委托付款通知書,明確將400萬元的轉讓款支付給B公司,通過此規劃,B公司至少可節省營業稅60萬元(1.200×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6萬元。(二)混合銷售業務的策劃在建築行業,銷售自產商品的同時提供施工服務的情況時有發生。這種行為屬於稅法上的混合銷售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增值稅服務和提供建築勞務的通知》(國稅發[2002]17號)規定,截至2002年9月1日,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包括金屬結構件、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等,),通過簽訂建築工程總承包或者分包合同開展經營活動時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和提供建築勞務(包括建築、安裝、修理、裝飾裝修及其他工程作業)。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築勞務的收入征收營業稅(不包括自產貨物和按規定應納增值稅的增值稅應稅服務的收入)。但單獨納稅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築(安裝)資質;第二,施工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中單獨註明建築行業的人工價格。因此,納稅人如涉及此類業務,應先辦理資質證書,並在簽訂合同時單獨註明建築勞務價格,否則其全部收入都要繳納增值稅。例:甲公司是金屬鋼架、鋁合金門窗生產企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築(安裝)資質,與另壹家商業公司簽訂了安裝合同。經初步協商,雙方同意由A公司提供其生產的金屬鋼架和鋁合金門窗,並負責商業公司貿易大樓的安裝。金屬鋼架鋁合金門窗價值200萬元,安裝費50萬元,合同金額250萬元。假設合同中涉及的金屬鋼架和鋁合金門窗的進項稅為20萬元。方案壹:A公司與商業公司簽訂合同時,在合同條款中將金屬鋼架和鋁合金門窗價格與安裝人工費合並,僅合同金額為25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只能假設A公司是混合銷售行為,A公司應計算繳納流轉稅如下:應交增值稅= 250÷(1+17%)×17%-20 = 16.32(萬元)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16.32。5438+07.95(萬元)方案二:甲公司與該商業公司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分別註明銷售金屬鋼架和鋁合金門窗的銷售收入200萬元和安裝服務收入50萬元。這樣,甲公司的流轉稅計算如下:應交增值稅= 200÷(1+17%)×17%-20 = 9.06(萬元)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9.06 × (7%+3%) = 0。8+0.5×(7%+3%)=0.15(萬元),納稅總額為:9.06+0.91.5+0.15 = 11.62。同樣,如果A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規定,非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按銷售額的6%繳納增值稅,而安裝服務收入只按3%征稅。這種方法也可以減輕稅收負擔。(三)借款資金的籌劃施工企業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不同的融資方式對稅負的影響不同。例:黃河建設集團有近65,438+00家控股企業,基本都屬於建築、房地產及相關行業。以前集團公司統壹向金融機構貸款,再貸給控股公司,並向其收取利息(在金融機構利率基礎上65,438+0o%)。2003年,集團向銀行融資6億元,支付利息3600萬元,應向控股企業收取3960萬元(3600×11%)。這裏有兩個涉稅處理方案可供選擇:方案壹:黃河集團向控股公司收取利息3960萬元。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征收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0〕7號)規定,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內核心企業(以下簡稱統借統還)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借入資金分配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向金融機構收取用於還款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對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的,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對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應全額征收營業稅。由於黃河集團總部收取的利息超過了同期同類銀行的貸款利率,應按金融業收取的利息征收營業稅,應納營業稅=3960×5%=198(萬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98×(7%+3%)=19.8(萬元)黃河集團向各控股公司收取的利息超過了金融機構的法定利息,故黃河集團納稅總額= 198+19。黃河集團收取3600萬元與金融機構壹致的利息;黃河集團將向控股公司收取管理費360萬元(假設黃河集團主管稅務機關已同意從控股公司稅前扣除)。由於黃河集團總部按照金融機構的利率向其關聯企業收取利息,集團總部不繳納營業稅。控股公司支付給黃河集團總部的管理費可在稅前扣除,支付給黃河集團總部的利息不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的利息,故涉稅金額為零。兩個方案對比,如果黃河集團選擇第二個方案,可以節省稅款264.73萬元。(四)投資業務策劃技巧建築企業在投資時需要選擇合適的區域,如考慮企業的設立和註冊地點、開發項目的地理位置等,以便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例:甲公司5年前購買了壹塊賬面價值3200萬元的土地。因為公司沒有房地產開發資質,只能出售或者投資。這塊土地的估價是5000萬元。如何處置這塊土地,A公司將面臨兩種方案:方案壹:壹次性轉讓出售土地。甲公司將繳納以下稅費(忽略印花稅):應繳納營業稅=5000×5%=250(萬元),應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250×(7%+3%)=25(萬元)增值額= 5000-3200-250-25 = 65435。增值率= 1525÷3475×100% = 44%,則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1525×30%=457.5(萬元)企業所得稅= (5000-3200-250-25。即A公司投資土地,房地產公司B出資,實施房地產開發。開發利潤五五分成,雙方承擔風險。假設雙方簽訂了投資協議和合作建房協議,約定合作期限為5年。公司投資的會計處理如下:借款:長期投資5000萬元;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3200萬元;首都公路-評估增值準備金654.38+0.8萬元;根據國稅發(1995)156號《關於營業稅問題解答的通知(第壹部分)》的規定。在這個過程中,壹方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另壹方面,以轉讓部分房屋所有權為代價,換取部分土地使用權,發生了出售不動產的行為,因此合作建房雙方均有應稅營業稅。合作建房的第二種方式是壹方以土地使用權,另壹方以貨幣資金入股,組成合資企業,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後,雙方采用* * *承擔風險* * *分享利潤的分配方式的,對無形資產投資不征收營業稅,只對合營企業出售房屋取得的收入征收銷售不動產稅;雙方分享的利潤不征收營業稅。方案二屬於第二種方式,可以減輕企業稅負,可以延期繳納稅款,相當於享受無息貸款,合理節省利息支出。(五)產權重組的策劃技巧1。兼並虧損企業策劃某建築企業與生產建材產品的B公司兼並。因經營不善,連續三年虧損,實收資本500萬元,總資產5000萬元,總負債5000萬元,所有者權益為零。經當地政府部門批準,同意建築企業A實施合並,負責安置職工,並承擔全部債務。B公司有40畝土地,賬面價值200萬,評估價值800萬,用於安置職工,處理不良資產損失約600萬元。對於某建築企業來說,通過合並獲得了以下稅收利益:乙公司虧損500萬元,可按規定在某建築企業所得稅中抵扣,因此可節省所得稅654.38+0.65萬元(50O×33%)。另外,獲得的40畝土地對下壹塊開發極為有利。2.通過股權購買土地。B廠成立於5年前,購買了50畝土地,賬面價值654.38+00萬元。乙廠註冊資本800萬,累計賬面虧損400萬。這塊土地目前的市場價值是2000萬元。某建築企業想收購土地,與工廠談判。有兩種方案:方案壹:某建築企業以2000萬元直接買下二廠的土地。乙廠涉稅處理(忽略印花稅)為:乙廠轉讓土地後立即進入破產清算,土地轉讓應交營業稅:2000×5%=100(萬元);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0O×(7%+3%)=1O(萬元);土地增值= 2000-1000。扣除項目金額= 111000萬元,增值率= 890÷110×100% = 80%。則應納土地增值稅= 890×40%-110×5% = 500.5(萬元)和應納企業所得稅:(2000-100-10)。0O+300.5+194.5=605(萬元)假設契稅適用稅率為3%,則建築企業A應繳納的契稅為2000×3% = 60(萬元)。方案二:建築企業A以18萬元購買B廠股權,並承擔其債務取得土地。乙廠涉稅處理為:股權轉讓增值=1800-800=1000(萬元)則股權轉讓增值部分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1000×33%=330(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幹契稅政策的通知》。因此,建築企業購買二廠股權不征收契稅。建築企業收購工廠B後,將其作為內部核算單位。其獲得的稅收優惠有:取得土地使用權節省200萬元,節省契稅60萬元;同時,乙廠虧損400萬元可抵扣建築企業甲取得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建築企業甲節約的企業所得稅=400×33%=132(萬元)。經比較,采用方案二,二廠可節稅2.75 (6.05-3.3萬元);壹個施工企業還可以節省392萬元的采購費用和稅金(200+6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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