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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聯系表指的是什麽?

為更好地落實契稅“先納稅證明”管理要求,方便納稅人納稅後辦理不動產登記事項,公告明確,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契稅繳款書、完稅證明或者契稅信息聯系單向不動產登記機構傳遞納稅或者免稅(非稅)信息。

契稅法實施後,稅務機關開始使用契稅信息統壹聯系單,這是向不動產登記機構傳遞納稅人納稅信息的載體之壹,可以更好地滿足部門協作的管理要求。契稅全額入庫或辦理免稅(非稅)手續,無法通過契稅繳款書、完稅證明傳遞信息的,稅務機關可提供契稅信息聯系單。同時,稅務信息能夠通過信息即時傳遞的,稅務機關可以不再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完稅憑證或者開具聯系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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