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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年度申報時間

法律主觀:

對於 個人所得稅 什麽時候申報的回答是個人所得稅申報時間: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期限具體情況如下: 1、自行申報納稅的申報期限。 (1)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 合夥企業 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分月預繳的,納稅人在每月終了後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分季預繳的,納稅人在每個季度終了後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終了後,納稅人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 (3)納稅人年終壹次性取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在1個納稅年度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後的次月7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 (4)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中國境內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5) 除以上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取得其他各項所得須申報納稅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6) 納稅人不能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需要延期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2、代扣代繳申報期限。 (1)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和包括每壹納稅人姓名、單位、職務、收入、稅款等內容的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2)扣繳義務人違反上述規定不報送或者報送虛假納稅資料的,壹經查實,其未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中反映的向個人支付的款項,在計算扣繳義務人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作為成本費用扣除。 (3)扣繳義務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的,經縣級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申報。

法律客觀: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明確2021年度申報納稅期限的通知》 壹、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報納稅期限分別截至當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月20日。 三、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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