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個人捐贈,國家在稅收政策上也給予了優惠支持,有扣除30%和全額扣除兩種稅收優惠,具體如何判定呢?請看本文詳解~
30%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全額扣除
1.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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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2.向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捐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規定:“二、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三、本通知所稱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執行。”
3.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壹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4.通過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5.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捐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204號)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6.通過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7.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8.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壹條第八款規定:“8.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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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9.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規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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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執行。”
10.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捐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遊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規定:“. 壹、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本通知所稱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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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第壹條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第二至第四條規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