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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人員違法違紀行政處分暫行規定

第壹條 為了維護政紀,促進稅務人員為政清廉,保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稅務監察暫行規定》,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的對象為國家正式稅務工作人員(以下統稱稅務人員)。第三條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違法違紀的行為是:

(壹)貪汙稅(公)款;

(二)行賄、受賄、索賄;

(三)挪用稅(公)款及公物;

(四)通謀參與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五)參與偽造、倒賣、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為他人開具內容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違反稅收票證、印章、發票使用管理規定謀取私利;

(七)玩忽職守,造成國家稅(公)款及公物直接損失;

(八)勾結、唆使、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偷稅、抗稅;

(九)積壓、截留國家稅款;

(十)超越權限擅自減免稅;

(十壹)任意降低(或提高)稅率,縮小(或擴大)征收範圍;

(十二)收受納稅人禮品、禮金及有價證券;

(十三)以權壓價購買納稅人商品;

(十四)接受納稅人宴請;

(十五)向納稅人借錢借物、賒欠貨款;

(十六)在納稅人處報銷票據;

(十七)直接參與經商或利用職務之便幫助親友經商;

(十八)參與納稅人舉辦的高消費娛樂活動;

(十九)在納稅人處兼職同時取酬;

(二十)違反規定亂收費;

(二十壹)其他違反政紀的行為。第五條 利用職務之便,貪汙稅(公)款的、索要賄賂和接受他人賄賂的,挪用稅(公)款及公物歸個人使用的,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汙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政紀處分。第六條 通謀參與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壹)騙取出口退稅金額不足1萬元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

(二)騙取出口退稅金額1萬元以上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處分。第七條 參與偽造、倒賣、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他人開具內容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使稅款損失在1萬元以上的,壹律給予開除處分。第八條 利用稅收票證、印章或發票謀取私利的,按貪汙論處,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給予處分;第九條 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視造成國家稅(公)款及公物直接損失數額大小、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壹)造成國家稅(公)款及公物直接損失不足1萬元的,給予記大過以下處分;

(二)造成國家稅(公)款及公物直接損失在1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

(三)造成國家稅(公)款及公物直接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處分。第十條 勾結、唆使、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偷稅,視數額大小、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壹)構成犯罪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未構成犯罪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處分。第十壹條 勾結、唆使、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抗稅的,給予開除處分。第十二條 超越權限,擅自為私營企業及其他個體經濟組織減免稅收不足1千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任人員記過以下處分;減免稅收在1千元以上的,給予責任人員記過以上處分。

超越權限,擅自為全民、集體“三資”企業減免稅收在5萬元以上,或不足5萬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任人員記過以下處分;減免稅收在5萬元以上,且減免稅額占全年應上繳稅金的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任人員記過以上處分。

擅自決定納稅人緩繳應繳稅款的,比照前款規定給予處分。第十三條 任意降低(或提高)稅率,縮小(或擴大)征收範圍,使國家稅收或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根據數額大小,情節輕重,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給予處分。第十四條 積壓、截留國家稅款,累計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或不足5萬元,但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下處分;累計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且占該年度應入庫稅款額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但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第十五條 在國內公務活動中違反規定接受禮品超過1個月不上交的,以貪汙論處,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給予處分。

接受納稅人禮品、禮金及有價證券,接受賄論處,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給予處分。

接受禮品兩次以上的按累計數額計算。

在涉外公務活動中違反規定接受禮品,按有關外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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