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犯罪構成應當包括:
(1)犯罪主體為稅務機關工作人員。
(2)犯罪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國家稅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3)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
(4)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稅務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
法律客觀:1、區分本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稅款,偷稅數額達到壹定程度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行為。壹般而言,它與本罪在犯罪主體、犯罪的客觀表現、犯罪的主觀方面等內容上,都有著很大的區別。但當出現偷稅罪的***犯時,則有可能造成相互混淆的現象。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如果與偷稅人相互勾結,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征稅的職責,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的,應該將其作為偷稅罪的從犯來論處。但如果行為人知道了某人在偷稅,出於某種私利,而佯裝不知,對偷稅犯罪行為采取放任的態度,並因此不征或少證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只能認定構成本罪。 2、因收受他人賄賂而不征或者少征稅款,屬牽連犯,應根據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擇壹重罪從重論處。 3、如果稅務人員與偷稅、逃避欠稅的犯罪分子要勾結,而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應當按照刑法***同犯罪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