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稅務登記制度的主要種類有:設立稅務登記(又稱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註銷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及停業、復業登記。
(壹)設立稅務登記
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
為納稅義務人之後首次進行的稅務登記。
1.設立稅務登記的對象
根據規定,需要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分以下兩類:
(1)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2)其他納稅人。根據規定,不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以外的,都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設立稅務登記
2.設立稅務登記的時間
(1)各類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自有關部門批準或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有獨立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變更稅務登記
變更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後,原稅務登記內容發生了變化,需要到稅務機關變更原來登記內容的壹種制度。
1.變更稅務登記適用的範圍
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後,遇下列情形之壹,應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改變單位名稱或法定代表人。
(2)改變經濟性質、隸屬關系。
(3)改變住所或經營地點。
(4)改變生產、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
(5)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
(6)增減註冊資本。
(7)改變生產、經營期限。
(8)改變開戶銀行或賬號。
(9)改變工商證照。
2.變更稅務登記的申請時限
(1)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2)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三)註銷稅務登記
註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終止或者作為納稅主體資格消亡,因其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情形時,依法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的註銷登記。
1.註銷稅務登記的適用範圍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
(2)納稅人因住所或生產、經營場所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機關的;
(3)納稅人被工商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2.註銷稅務登記的時限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在向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2)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或者被工商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或者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及自營業執照被吊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3)納稅人因住所或生產、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登記之前,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