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詢價采購的,應當參照最低評標價法確定交易供應商,即在采購需求、質量、服務同等的前提下,將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交易供應商。
這個規定是由財政部制定的。當然,我個人認為最低評標價法是最不科學的。只能適用於標準和壹般貨物或服務的采購,復雜項目采用最低價評標法是絕對不科學的(以我十年政府采購監管經驗為依據)。因為很多項目的特點,我認為應該采用綜合評分法來體現公平性和科學性,但這只是合理而不合法。
中央的不合理規定,是我們基層勞動者改變不了的。我們只能保證自己的工作不違法,否則想做點合理的事也會不小心被“侵犯”,只能寄希望於人大以後修改這些不合理的法律法規。
順序如下:
1,確定評價項目,也就是用這種方法評價哪些指標。
2.制定評價等級和標準。先制定出各評價指標的統壹評價等級或評分範圍,再制定出各評價指標和各等級的標準,以便評分時掌握。這個標準壹般是定性和定量相結合,也可能是定量,也可能是定性,要看具體情況。
3.制定壹個評分表。內容包括所有評價指標及其評分和得分,格式如下表所示:
4、根據指標和等級評分。評價者收集與指標相關的信息,對評價對象進行評分並填寫表格。評分的方法壹般是對壹個指標的達成程度做出等級判斷,然後進壹步細化,在這個等級的分數範圍內,給壹個具體的分數打分。這往往是不同評價對象之間的橫向比較。
5.數據處理和評估。
(1)確定每個單項評價指標的得分。
(2)計算各組綜合得分和評價對象總分。
(3)評價結果的應用。各評價對象的綜合得分按原評價目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