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事業單位投資設立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及重新投資設立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有壹人公司),均可作為受讓方(轉讓方)。
國有壹人公司作為受讓方(轉讓方)的,無償劃轉事項由董事會審議;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應當作出書面決議並蓋章。
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無償轉讓給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國有壹人公司的,應當依法將企業改組為公司。
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無償納入企業國有產權,符合SASAC關於減少企業管理層級的要求。劃轉後,企業管理層級原則上不超過三級。
不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出資的企業之間無償劃轉企業國有產權的,所出資企業應當按照雙方的權屬關系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準。
將政企分開企業的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給所出資企業或其子公司的,應分別經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和同級主管部門批準。
下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給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出資企業或者其子公司的,分別由下級政府和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準。
在所出資企業內部無償劃轉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經所出資企業同意,並抄送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準後,轉讓方和受讓方調整產權轉讓比例或者轉讓協議有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不允許自由轉讓:
轉讓企業的主營業務不符合受讓方的主營業務和發展規劃。
中介機構對轉讓企業在轉讓基準日的財務報告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無償劃轉涉及的職工安置未經劃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被轉讓企業的或有負債尚未得到妥善解決。
轉讓方的債務沒有適當的處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