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合壹”是財務會計方面的知識,主要是國家稅務局針對開具增值稅發票頒布的壹項規定。
貨物流即:納稅方向受票方銷售貨物或提供技術支持服務等其他應稅服務。
發票流即:納稅方向受票方依法收取開具的與銷售貨物和其他應稅服務相符的增值稅發票。
資金流即:納稅方向受票方依法收取自己所銷售貨物、提供的技術服務等其他應稅服務的資金。
所謂的“三流”,是指貨物流、資金流和票流(“流”就是流向)。為了便於精準指代,把不同的“流”所對應的當事主體分別取了不同的名稱。“三流合壹”就是銷售方、開票方和收款方為同壹主體;購買方、受票方和付款方為同壹主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壹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符合以下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可以允許發票“三流”不壹致的情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諾基亞公司實行統壹結算方式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1211號)規定,對諾基亞各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壹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註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壹致的,不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壹條第(三)款有關規定的情形,允許其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嚴格遵守“三流合壹”原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經審查核實後便可依法憑增值稅憑證抵扣稅款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