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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費附加適用於稅收征管法嗎

教育費附加不適用於稅收征管法。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繳納的稅額為計算依據征收的壹種附加費。征收範圍及計征依據計征依據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 ;征收範圍,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教育費附加。教育費為實施科教興省戰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資金投入,開征的壹項地方政府性基金。該收入主要用於各地方的教育經費的投入補充。

《稅收征管法》規定,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雖然教育費附加是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並且具備稅的性質,但還不是國家正式開征的稅種。因此,教育費附加的征管不適用《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應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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