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CRS是什麽意思?
CRS(CommonReporting Standard),即“***同申報準則”。2014年,經合組織(OECD)發布了《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標準》,旨在打擊跨境逃稅,標準中即包含“***同申報準則”(CRS)。
二、CRS和之前的信息交換規定有什麽區別?
目前,世界上有大約3000多個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其中絕大多數都包含情報交換條款。但是,這些情報交換是根據申請進行,並非自動完成,申請時需要提供涉稅的證明材料,所以實踐中作用非常有限。而CRS將是自動的、無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換。
三、CRS的運行機制什麽樣?
舉例來說,中國和新加坡采納“***同申報準則”(CRS)之後,某中國稅收居民在新加坡金融機構擁有賬戶,則該居民的個人信息以及賬戶收入所得會被新加坡金融機構收集並上報新加坡相關政府部門,並與中國相關政府部門進行信息交換,這種交換每年進行壹次。理論上講,中國稅務部門將掌握中國稅收居民海外資產的收入狀況。
四、CRS覆蓋哪些類型海外機構的帳戶?
存款機構(DepositoryInstitution):各種接受存款的銀行或類似機構。
托管機構(CustodialInstitution):如果機構替他人持有“金融資產”(FinancialAsset,後文說明具體內容)並且金融資產和服務的相關收入超過總收入的20%,即符合CRS關於托管機構的認定,時間前提是過去的三年,如果機構存續不足三年則以存續時間為準。
投資實體(InvestmentEntity):如果某機構在過去三年(存續時間不滿三年以存續時間為準)主要的經濟活動(相關收入超過總收入50%)是為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以下壹種或者幾種業務,則會被認定為“投資實體”。
1、交易貨幣市場工具(支票、匯票、存單、衍生品等);外匯;匯率、利率、指數工具;可轉讓證券;商品期貨。
2、個人和集體投資組合管理。
3、代表他人對金融資產進行投資管理。
如果某機構受其他CRS協議中規定的托管機構,存款機構,特定保險公司,上文所說的投資實體的專業管理,並且收入主要來源於金融資產的投資、再投資、交易,則該機構也會被認定為“投資實體”。
特定保險機構(SpecifiedInsurance Company)從事有現金解約價值的保險業務和年金業務的保險公司或者控股公司。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壹家投資機構設立在非CRS參與國,那麽這類實體應當被分類成”被動非金融機構”(Passive NFE)。這類機構與CRS參與國的金融機構發生關聯時(例如在CRS參與國的銀行持有賬戶),消極非金融機構會被要求提供實際控制人的信息。
五、哪些類型的資產信息將被交換?
存款賬戶
托管賬戶
現金值保險合約
年金合約
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