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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如何判定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CRS | 如何判定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個人版) 發布時間:2017-07-13 來源:華美優勝綜合整理 作者:美國房產

摘要提到如何應對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同申報準則),其中很重要的壹條就是要判斷自己可能的稅務居民身份。本期,我們先給大家羅列了幾個主要國家(或地區)關於“自然人”稅務居民身份認定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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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如何應對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同申報準則),其中很重要的壹條就是要判斷自己可能的稅務居民身份。本期,我們先給大家羅列了幾個主要國家(或地區)關於“自然人”稅務居民身份認定的規則。

CRS | 如何判定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個人版)

中國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應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 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所謂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壹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壹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 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後,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居住滿壹年是指在壹個納稅年度居住 365 日,壹次不超過 30 日或多次累計不超過 90 日的臨時離境,不扣減天數。

香港

符合以下任壹條件的個人視為中國香港稅收居民:

通常(ordinarily)居住於香港的個人;

在某納稅年度內在中國香港停留超過 180 天或在連續兩個納稅年度(其中壹個是有關的納稅年度)內在香港停留超過 300 天的個人;

如果個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家,則該個人壹般會被視為“通常居住於中國香港”。具體的法律規定為:

“通常居所”是指個人除了偶然或臨時離境的情況下,持續地在中國香港居住的居所。

要被視為通常居住在中國香港的個人,該個人除臨時性或偶然性離境壹定時間外,必須習慣性(habitually)及通常性(normally)居住在中國香港。通常居住的概念是指個人在香港居住是出於自願並以定居為目的,具有壹定的持續性, 並且不論時間長短,為其當前生活的慣常狀態。

在確定個人停留在中國香港的天數時,如在中國香港境內停留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計算。

新加坡

符合以下任壹標準的個人視為新加坡稅收居民:

1)定量標準

納稅年度的前壹公歷年內在新加坡境內居住超過 183 天;

納稅年度的前壹公歷年在新加坡境內工作(作為公司董事的情況除外)超過 183 天。

2)定性標準

個人在新加坡永久居住,合理的臨時離境除外。

美國

壹般來說,根據美國國內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所有美國公民和美國居民都被視為美國稅收居民。

對非美國公民(外籍個人)而言,需依據 “綠卡標準” 或者“實際停留天數標準”來判定是否為外籍個人稅收居民。 美國居民標準通常基於公歷年度計算。

綠卡標準

根據美國移民法,如果外籍個人在壹個公歷年度內的任何時間裏是美國的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該個人即滿足了綠卡標準。上述“合法永久居民”是指,由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或者該組織前身)特許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國的個人。 壹般來說,當個人拿到 USCIS 發放的外國人註冊卡(即“綠卡”)時, 便取得了美國的永久居住權。 除非存在下文討論的雙重稅收居民身份的特殊規定情況,只要個人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未被 USCIS 撤銷或依法判定已經放棄,該個人將壹直被視為美國稅收居民。綠卡過期並不壹定代表美國稅收居民身份的終結。

實際停留天數標準

如果外籍個人在美國停留的時間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則被視為滿足本標準:

本公歷年度內在美停留不少於 31 天;

根據以下計算公式,本公歷年度和過去兩個公歷年度加起來的三年內在美停留不少於 183 天:

本年度在美停留的全部天數,加上

前壹年度在美停留天數的三分之壹,加上

再前壹年度在美停留天數的六分之壹。

壹般來說,個人在壹天中的任何時間出現在美國境內都視為其當天在美停留。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個人在美停留時間不計算在實際停留天數內。相關信息可以查閱美國國內收入局519號刊物 —— 外籍個人稅務指南。(http://www.irs.gov/pub/irs-pdf/p519.pdf)

第壹年選擇(First-Year Choice Election)

外籍個人若在前壹公歷年度被視為非美國居民、但在隨後壹年滿足實際停留天數標準並被視為美國稅收居民,那麽其可以自主選擇在前壹年度的壹段時間內成為美國稅收居民。相關信息可以查閱美國國內收入局 519 號刊物——外籍個人稅務指南。

雙重稅收居民

壹些綠卡持有者和外籍居民個人有可能同時是與美國簽有稅收協定的轄區的稅收居民。如果此類“雙重稅收居民”根據稅收協定的“加比規則”(tie-breaker rule))判定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他們可以選擇在整個或部分納稅年度內作為非居民外籍個人計算其在美國的應納稅額,但前提是必須事先就此事通知美國稅務當局,否則他們將繼續作為美國稅收居民計算應納稅額。

英國

自 2013 年 4月 6 日起,英國的稅收居民身份須根據“法定居民身份測試”(Statutory Residence Test)的結果判定,2013 年金融法案第 45 條列明了法定居民身份測試的內容,並判定什麽屬於英國稅收居民,什麽不屬於英國稅收居民。測試內容包括個人在英國停留的時間、是否僅在英國有家、是否在英國從事全職工作以及與英國的關聯等。

壹般來說,在英國逗留超過半年的個人很有可能被判定為英國稅收居民。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發布了壹份有關法定居民測試指引,同時在網上設置了測試工具(Tax Residence Indicator)以供個人查詢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如個人的情況較為復雜,應同時參考 HMRC 有關居所 (residence)、住所(domicile)和匯款的指引,也可以登錄 Gov.uk 網站的相關網頁或向他們的稅務顧問咨詢。

加拿大

個人是否為稅收居民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加拿大的個人稅收居民身份可以分為普通居民(也稱為事實居民,factual resident)或視同居民(deemed resident)。判斷個人的稅收居民身份時須根據其整體情況和所有相關事實,並參考加拿大稅法和法庭的判定來認定。加拿大稅收居民包括在加拿大經常、通常或習慣性居住並生活的個人。因此,與加拿大有居住關系,比如家在加拿大、在加拿大有社會與經濟利益以及其他與加拿大的關聯,皆為重要考量。此外,加拿大稅法中 “視同認定規定(deeming provision)” 對於判定 個人是 否構成加拿大居民也很重要。(這些“視同認定規定”適用於那些不在加拿大居住但與加拿大有聯系的個人,例如壹個納稅年度在加拿大境內停留時間超過 183 天或以上,受雇於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某省。)個人在判定其是否是加拿大居民時,還需要考慮加拿大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中有關居民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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