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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前補虧怎麽解釋

稅法所指虧損的概念,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後的金額。如果壹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規定可以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應是沖抵免稅項目後的余額。此外,因納稅調整項目(彌補虧損、聯營企業分回利潤、境外收益、技術轉讓收益、治理三廢收益、股息收入、國庫券利息收入、國家補貼收入及其他項目)引起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負數,不作年度虧損,不能用企業下壹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

 壹、彌補虧損的時間期限為五年

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如果外資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收優惠是從獲利年度開始計算的,其開始獲利的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後,第壹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逐年結轉彌補,以彌補後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

二、企業可以自行彌補虧損,不需要稅務部門審批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89號),企業用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虧損時,需要稅務機關審核才能彌補。自2004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082號)取消了這壹審核規定,取消該審核項目後,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可自行計算並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雖然審核取消,但稅務機關將會著重加強檢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三、預繳稅款時可以直接彌補虧損

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國稅發[2004]082號)規定,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可自行計算並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稅法規定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時,首先應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所發生的虧損,彌補虧損後有余額的,再按其所適用的稅率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

四、企業改制重組後可以延續彌補虧損

為了鼓勵壹些企業改制重組,稅收政策對壹些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原來的虧損,可以由改制後的企業彌補。

在內資企業所得稅政策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合並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規定,企業免稅合並時,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被合並企業合並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並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後年度實現的與被合並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具體按下列公式計算:某壹納稅年度可彌補被合並企業虧損的所得額=合並企業某壹納稅年度未彌補虧損前的所得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合並後合並企業全部凈資產公允價值)。

該文件同時規定,企業免稅分立中,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稅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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