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CRS啟動,涉外高凈值人士如何判定稅收居民身份

CRS啟動,涉外高凈值人士如何判定稅收居民身份

1.什麽是CRS?

CRS(CommonReporting Standard),即***同申報準則,它是基於2014年7月OECD發布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即AEOI標準)的內容之壹,旨在打擊跨境逃稅及維護誠信的納稅稅收體制。

目的是對每個國家非本國稅務居民藏在該國的金融賬戶要進行總清算。

值得註意的是:這個披露的金融賬戶,不僅包括非居民的個人金融賬戶,還包括非居民個人所控制的企業賬戶。

CRS下涉稅信息交換將是自動的、無需提供理由的,也即簽署國家(地區)之間通過信息平臺自動向相關方提供金融賬戶交易信息。

以B國居民為例。如果 B國居民在A國或者C國開立了銀行賬戶,因為A國跟C國都跟B國簽訂了交換協議,如果B國居民在A國或C國的銀行存入了資金,那麽A國跟C國的銀行機構會把B國居民的賬戶信息先反饋到各自的稅務機構,之後A國或C國的稅務機關會將信息交換至B國,這筆存款的相關信息被B國的稅務機關所知悉,B國稅務機關可據此收稅。

2、

如何判斷自己可能的稅收居民身份?

以下羅列了幾個主要國家(或地區)關於“自然人”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1) 中國的稅收居民的定義:

第壹種,在中國有住所的居民,也就是說在中國有戶籍,因家庭或者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習慣性居住的人。首先提到的就是戶口,如果有中國戶口,那麽基本上99%就是屬於中國的稅收居民。中國是全球征稅的。也就是對用中國的稅收居民,在全世界各地的收入都應向中國政府交稅。

第二種,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滿壹年的。無住所多數指的是持國外護照的外籍人士。壹年內在中國居住,離境單次不超過30天或者多次累積不超過90天,就被認為在中國居住滿壹年。基於這種情況的人,他只需要就他在中國境內的收入向中國政府上稅,連續五年,在第六年的時候就需要按照第壹種情況進行交稅,也就是全球收入都有義務向中國政府繳稅。因此在這壹塊可以有壹定的籌劃空間。

如果不是上述的兩種情況的任何壹種,那麽就屬於非中國稅收居民。

2) 中國香港的稅收居民的定義:

香港對個人稅收居民身份的界定包括:通常居於香港的個人及臨時在香港工作、居住的個人,在某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或在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其中壹個是有關的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300 天的個人。

a.應認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壹方的居民;如果在雙方同時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與其個人和經濟關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壹方的居民;

b.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壹方無法確定,或者在任何壹方都沒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其有習慣性居處所在壹方的居民;

c.如果其在雙方都有,或者都沒有習慣性居處,雙方主管當局應通過協商解決。

加比原則:稅收協定為締約國提供了壹個“加比規則”,也就是列出了上述標準的判斷順序,以協調雙重居民身份的矛盾。這壹順序就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習慣性居所——國籍。

3) 美國的稅收居民的定義:

壹般來說,根據美國國內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所有美國公民和美國居民都被視為美國稅收居民。

對非美國公民(外籍個人)而言,需依據 “綠卡標準” 或者“實際停留天數標準”來判定是否為外籍個人稅收居民。美國居民標準通常基於公歷年度計算。

綠卡標準:

根據美國移民法,如果外籍個人在壹個公歷年度內的任何時間裏是美國的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該個人即滿足了綠卡標準。上述“合法永久居民”是指,由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或者該組織前身)特許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國的個人。

壹般來說,當個人拿到 USCIS 發放的外國人註冊卡(即“綠卡”)時,便取得了美國的永久居住權。除非存在下文討論的雙重稅收居民身份的特殊規定情況,只要個人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未被 USCIS 撤銷或依法判定已經放棄,該個人將壹直被視為美國稅收居民。綠卡過期並不壹定代表美國稅收居民身份的終結。

實際停留天數標準:

如果外籍個人在美國停留的時間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則被視為滿足本標準:

①本公歷年度內在美停留不少於 31 天;

②根據以下計算公式,本公歷年度和過去兩個公歷年度加起來的三年內在美停留不少於 183 天:

本年度在美停留的全部天數,加上;

前壹年度在美停留天數的三分之壹,加上;

再前壹年度在美停留天數的六分之壹。

壹般來說,個人在壹天中的任何時間出現在美國境內都視為其當天在美停留。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個人在美停留時間不計算在實際停留天數內。相關信息可以查閱美國國內收入局519號刊物 —— 外籍個人稅務指南。

註:需要了解的是美國並沒有加入CRS,原因是CRS的祖師爺是鼎鼎大名的FATCA(美國的稅收遵從法案),美國早在2010年跟全球大部分國家簽訂雙邊稅務信息交換協議了,也就是我們常說的FATCA法案。

4)新加坡的稅收居民的定義

符合以下任壹標準的個人視為新加坡稅收居民:

①定量標準:

a) 納稅年度的前壹公歷年內在新加坡境內居住超過 183 天;

b) 納稅年度的前壹公歷年在新加坡境內工作(作為公司董事的情況除外)超過 183 天。

②定性標準:

個人在新加坡永久居住,合理的臨時離境除外。

5)加拿大的稅收居民的定義

個人是否為稅收居民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加拿大的個人稅收居民身份可以分為普通居民(也稱為事實居民,factual resident)或視同居民(deemed resident)。判斷個人的稅收居民身份時須根據其整體情況和所有相關事實,並參考加拿大稅法和法庭的判定來認定。加拿大稅收居民包括在加拿大經常、通常或習慣性居住並生活的個人。因此,加拿大有居住關系,比如家在加拿大、在加拿大有社會與經濟利益以及其他與加拿大的關聯皆為重要考量。

此外,加拿大稅法中“視同認定規定(deeming provision)”對於判定個人是否構成加拿大居民也很重要。(這些“視同認定規定”適用於那些不在加拿大居住但與加拿大有聯系的個人,例如壹個納稅年度在加拿大境內停留時間超過183天或以上,受雇於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某省)。

個人在判定其是否是加拿大居民時,還需要考慮加拿大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中有關居民的定義。

  • 上一篇:稅務局黃石市分局電話
  • 下一篇:稅務師考試教材變化大嗎?附主題搭配推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